教育全國法官與檢察官(110年來全都是錯判)
陳 報 狀
受文者:司法院 15 位 大 法 官
陳報人: 黃純清 身分證統一編號: xxxxxxx 聯絡電話:xxxxxx
送達處所:台北市xxxxxxxxxxxx
本人以此陳報狀呼籲15位大法官與檢察總長教育全國法官與檢察官,並以此導正全國法律人才錯誤的認知。
嚴重錯誤的經驗法則與錯誤的論理法則根深蒂固,造成110年來檢察官亂起訴、法官亂判!必須立即修正!
1.繼承人私自使用被繼承人印章用印領款,絕對不是偽造被繼承人的文書。
2.通姦罪不應該除罪,15位大法官認知錯誤此罪必須回復。
3.15位大法官不應刪除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但書”,必須再提交立法院三讀回復。
4.15位大法官必須立即釋憲,阻絕官官相護惡習。
109年來檢察官因不懂而起訴被告,法官因不懂而錯判有罪,這是從來沒有人懂的事,本人借此教育各位是一件有意義的大事,並且可以避免司法資源一再的浪費。
壹、繼承人私自使用被繼承人印章用印領款,絕對不是偽造被繼承人的文書。
印章上刻的是”王xx”3個字,這是王xx本人的專屬權利,私自使用他的印章蓋章取領款項,有否”偽造王xx的文書”(刑法第210條)端看他本人是否同意,王xx本人若不同意,這才會構成”偽造王xx的文書”;其他繼承人又不是王xx本人,即使不同意也不會構成”偽造王xx的文書”,懂了吧!
因王xx已離世,”王xx”的印章成為所有繼承人的公同共有的財物(民法1151條),這是屬於民事,所有繼承人僅止於共有”使用權”而已,繼承人私自使用共有財物(印章)蓋章取領款項,這是屬侵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民法第828條第3項),與刑法偽造文書(刑法第210條)完全無涉。(侵權賠償: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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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王oo私自刻了一顆”王xx”印章,再以這顆印章去蓋章領款,必定是”偽造王xx的文書”,因為私自刻的印章並不是遺產之一的財物。
有否”偽造王xx的文書”(刑法第210條)端看王xx本人是否同意給予使用,如此簡單而已!
對事的基本邏輯要通,對事的是非對錯要懂,才不會直到現在110年來檢察官們還是亂起訴,法官們還是亂判的錯誤司法,可悲!竟然都沒有人懂!
終於有人懂了!第一次看到高雄地檢與高檢高雄分署檢察官與檢察長們懂了,他們終於瞭解根本沒有“偽造被繼承人的文書”,全都給予不起訴處分,不過,這案件碰到高雄地院承接"交付審判"的3位笨法官,居然笨到改提起"公訴"辦理此案。(109年度聲判字第92 號)
籲請最高檢 江檢察總長針對本人的大小姨子王oo與王xx案件提出非常上訴!(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xx號刑事確定判決) (歷經多次陳情與聲請)
ps.1081007非常上訴狀 ; ps.1090329總長陳報狀
真是可悲的司法!怎麼教也教不會...110年8月11日判決,又有2位因繼承事件被判偽造文罪定讞:110年度訴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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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通姦罪不該除罪,15位大法官認知錯誤此罪必須回復。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錯!錯!錯!
法律的本質是在約束人民道德的規範,凡行為逾越道德規範就得受罰,以遏止不道德的行為一再發生,敗壞社會風氣。
倘依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則阿姨與外甥亂倫,哥哥與妹妹亂倫,公公與媳婦亂倫也都是性自主權,任何人皆不得干預他們的個人隱私,全都應改成無罪?
倘若是,本人籲請大法官釋憲,或擬草案送交立法院廢除刑法第 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若以此法定罪(亂倫)也是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
無婚姻親屬關係,才能擁有性自主權,任何人都不得干預個人隱私,這才是公益。
婚姻本是互相享有相對的權利與義務,通姦已嚴重損害另一方的權利,並違背其該盡的義務,造成另一方心理重創,甚至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自殺、殺人…),通姦是不道德的行為是不利益,道德才是公益,而15位大法官卻認為,通姦罪是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大法官們完全是非不分,本末倒置,須立即擬草案送立法院回復通姦罪。
再次提醒:
對事的基本邏輯要通,對事的是非對錯要懂,才不會直到現在都已超過109年檢察官們還是亂起訴、法官們還是亂判的錯誤司法,可悲!竟然都沒有人懂!
參、15位大法官不應刪除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但書”,必須再提交立法院三讀回復。
我為大小姨子偽造文書案件聲請釋憲乙案,就是因為15位大法官刪除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但書”而不能釋憲,導致大法官錯失教育全國法官、檢察官與全國法律人才的機會,讓錯誤的起訴與錯誤的判決繼續發生,繼續侵害人民的權利。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除確定終局判決才能聲請釋憲外,尚有未能取得確定終局判決也可以聲請的但書: ”如事實已臻明確,且在憲法有原則之重要性。”大法官一樣可以釋憲的。
肆、15位大法官必須立即釋憲,阻絕官官相護惡習。
請儘速審理本人110年3月 8日提出的第20次聲請釋憲,刑事自訴強制委任律師違憲。
人民可具狀,附上判決書與證據自訴告法官瀆職(第124條)。
可具狀,附上不起訴書與證據自訴告檢察官瀆職(第125條)。
如此一來,將不會再有司法不公與官官相護的惡習發生,司法就自然改革了,就是這麼簡單!
一、 109年8月17日: 陳請法官評鑑。
案件:109年度審評字第56號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
法官代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官兼庭長: 柯志民。
法官代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官兼庭長: 蔡守訓。
法官代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官: 王俊彥。
檢察官代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姜長志。
律師代表: 莊喬汝、盧世欽、林俊宏。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教授兼學務長: 鄭瑞隆。
國立交通大學特聘教授: 林志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廖福特。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王正嘉。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郭玲惠。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兼院長: 沈麗娟。
結果: 至今已超過8個月仍未有進度。
(註:以上法官評鑑委員已於110年5月25日駁回,都是自己人絕對不會公正!我的土地被侵占案件,就這樣硬生生的被做掉,他媽的王八蛋司法,從頭爛到尾...本案從99年提告歷經4次不起訴,第5次再提告檢察事務官周慷妮很是盡責釐清真相,卻被檢察官李巧菱直接簽結,總有一天要李巧菱等承案檢察官們受到應有的懲罰,追訴期限20年。)
刑法第125條: 三、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刑法第80條: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二、 109年8月17日第5次再告張翁錦首與翁海鵬侵占罪。
案件109年度他10461號偵查中,北檢宿股檢察官陳思荔。(註:檢察官調動由李巧菱接手承辦,竟然直接簽結,決不饒恕!)
這麼簡單易查的案件,只要傳喚直接關係人賴兒進與吳xx,要求提出買土地資料,亦可行文給宜蘭地政事務所提供相關資料,如此簡單易辦案件11年來檢察官竟敢不起訴4次,此次還能拖延這麼久!
結果: 至今已超過8個月僅傳喚一次,尚未有進度。
三、 檢察官評鑑委員失職:
主席楊世智(主任檢察官)、文家倩(法官)、王銘裕(主任檢察官)、杜怡靜(教授)、吳祚延(檢察官)、李玲玲(律師)、吳從周(教授)、呂理翔(助理教授)、李慶松(律師)、林昱梅(教授)、周愫嫻(教授)、詹順貴(律師)、楊雲驊(教授)
上列11位檢察官評鑑委員皆是法律界精英,見北檢檢察官黃柏翔與劉彥君濫權枉法證據,都敢明目張膽護短,難怪司法無法改革!
ps.本陳報狀向15位大法官、檢察總長、全國法院院長陳報。
陳報人:黃純清
110 年 4 月 19 日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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