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1 22:20:12Richtch99(黃純清)

惡質檢察官~土地侵占案

惡質檢察官~土地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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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完全不懂法律,又沒錢可委任律師,只能從網路上尋找相關資訊,所幸,受到網路發達之惠,從全國法規資料庫中就可查到所有的法律。

本案從99525日提告被告張翁錦首與翁海鵬姐弟,至今也將近11年,在此想讓社會大眾深深的瞭解~台灣的司法!

本人深深體會,個人向地方檢察署提告訴沒委任律師,就等於給檢察官一個可以賺錢的機會,因為不管你懂或不懂法律,他們就有機會你,即使你已經有具體證據足以讓檢察官起訴被告,檢察官也可以無具體證據讓你的案件敗訴;或是,你有提出或指出直接關係人與直接證據,檢察官居然可以不傳喚直接關係人(證人),也不查直接證據,硬是要讓你的案件敗訴。

即使你有錢可委任律師,那還得看委任的律師是否有盡心盡力,用心幫你訴訟,任何行業都有可惡的人。刑事自訴強制委任律師,找錯律師一開始就註定要輸,別想勝訴!即使透過親友找,也不見得會找到用心的律師。

還有,當你的案件被第一位檢察官不起訴後,必須要有新事實或新證據才能以另一個案件再偵辦,但是,第一位不起訴後再怎麼提告幾乎很難會變成起訴,也就是說再怎麼提告都沒用還是輸,我的案件證明,司法官員就是會官官相護!

 

以下是我在近11年來向北檢提出告訴的經歷:

地政事務所即有資料,直接關係人傳喚亦可取得,一查便可得知事實與證據,如此簡單易查易辦的案件,竟被檢察官玩弄11年,至今仍列他字案偵查中,可惡至極!

提出告訴前我給了被告張翁錦首6次機會,要她分割歸還屬於我黃家合資購買的土地,但她與她的妹妹都欺騙說:宜蘭土地早就沒了。

當我99525日提出告訴時,99924日檢察事務官偵查庭後,出庭走出外面時張翁錦首與翁海鵬就提出要與我和解,我說:不可能!都給妳那麼多次機會,告妳時才要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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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9525:控告張翁錦首詐欺、背信、侵占、偽文,因為對法律尚不熟悉,所以有相關的罪行一起提告。

案件:100年度偵190xx,檢察官:蔡彥守。

結果:1001025日不起訴處分,我敗訴。

瀆職理由:未傳喚直接關係人與調查買賣資料證據。

     未超過追訴權時效卻以超過時效不起訴被告。

PS.蔡彥守想轉任法官被我向15位大法官(包括院長)陳報後就沒得轉任,現在在理律法律事務所做律師。我準備先告他。

向高檢聲請再議100年度上聲議字第85xx,高檢於100122日駁回再議

因高檢駁回再議,我又沒錢可委任律師,案件就確定,被告沒被起訴知道贏了官司,張翁錦首與翁海鵬便強硬侵占偵查庭所說的還有2筆土地,不還了。

我怕立刻再告,承接案件的檢察官會官官相護,而且我又沒有新的事實與新的證據,即使再告也會被駁回。

於是只好先沉寂,等待檢察官輪換,並等待有新事實與新證據再告。

 

二、    1051115: 提告張翁錦首、翁海鵬與楊代書偽造文書(淡水土地)

案件: 106年度偵字第261xx,檢察官:xxx

結果:不起訴處分,我敗訴。(以後再用新事實與新證據再告)

 

宜蘭土地:等了將近7年終於有了新的證據再提出告訴,這段期間被告2人完全都不理會黃家。

 

三、    10627:告張翁錦首翁海鵬等13侵占、偽造文書。

案件:107年度偵138xx,檢察官:x翔。

結果: 107719日不起訴。

瀆職理由:檢察官於不起訴書中造假。

       未超過追訴時效卻以過時效不起訴被告。

向高檢聲請再議107年度上聲議字第66xx,高檢於107823日駁回再議

因高檢再次駁回再議,我又沒錢可委任律師,案件就確定,被告贏了官司,張翁錦首與翁海鵬就繼續將售出土地的錢占入己有。

 

四、    107109:告張翁錦首與翁海鵬侵占。

案件:108年度偵226xx,檢察官: x君。

結果: 108129日不起訴。

瀆職理由:未調查買賣資料證據。

      又以超過追訴權時效,不得行追訴處罰。

向高檢聲請再議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5xx,高檢於109218日駁回再議

高檢又再度駁回再議,這次我借到錢,花了一萬元請律師在我寫的交付審判 狀紙上掛名, 終於可以經由原檢察官向北院提出交付審判

 

五、    109310:聲請交付審判

案件:109年度聲判字第xx,審判長法官:x宇、法官:x君、法官:x

結果: 109730日聲請駁回。

瀆職理由:事實與證據已證明就是侵占,3位法官卻認定侵占云云,當屬無稽;另外聲請人多年來多次向被告請求歸還土地,3位法官未查證事實與證據卻以聲請人未向被告要求分配款,就以2項理由駁回聲請。

 

六、    109717:陳請黃x翔檢察官評鑑

案件:109年度檢評字第7

法務部檢察官鑑委員會評鑑委員:

主席楊世智(主任檢察官)、文家倩(法官)、王銘裕(主任檢察官)、杜怡靜(教授)、吳祚延(檢察官)、李玲玲(律師)、吳從周(教授)、呂理翔(助理教授)、李慶松(律師)、林昱梅(教授)、周愫嫻(教授)、詹順貴(律師)、楊雲驊(教授)

結果: 1091016日不付評鑑。

 

七、    109717:陳請劉x君檢察官評鑑

案件:109年度檢評字第8

法務部檢察官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同上)

結果: 1091016日不付評鑑。

 

八、    109817: 陳請評鑑審判長法官:x宇、法官:x君、法官:x

案件:109年度審評字第56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

法官代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柯志民。

法官代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蔡守訓。

法官代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王俊彥。

檢察官代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姜長志。

律師代表: 莊喬汝盧世欽林俊宏。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兼學務長:鄭瑞隆。

國立交通大學特聘教授: 林志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廖福特。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王正嘉。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郭玲惠。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兼院長:沈麗娟。

結果: 至今已超過7個月仍未有進度。

 

九、    109817: 告張翁錦首與翁海鵬侵占。

案件: 進行中,不便公開。

結果:至今已超過7個月仍是他字案件。

(尚未列入偵字正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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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unshine.jrf.org.tw/search/prosecutors?prosecutor=8&q=&utf8=%E2%9C%93  (查法官,檢察官是否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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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yerbc.moj.gov.tw/  (查全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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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   1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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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倩 2022-09-04 20:35:53

你說的與我所遇完全相符!
我較早95年起提告,歷經6年才起訴,但逾期免訴了!
另三件,還在新北檢,就是瞎到爆!完全不看狀,一句查無,就簽結!
另,觀察到一件超誇張的情事,當檢察官要調職,手上數百件,能夠一次性幾天內結清,偵字抄舊案剪貼不起訴,他案查無簽結~

所以地檢署儼然是犯罪中心,檢察官天天在捏造填寫不實理由在公文書,居然都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