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質檢察官~土地侵占案
惡質檢察官~土地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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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完全不懂法律,又沒錢可委任律師,只能從網路上尋找相關資訊,所幸,受到網路發達之惠,從”全國法規資料庫”中就可查到所有的法律。
本案從99年5月25日提告被告張翁錦首與翁海鵬姐弟,至今也將近11年,在此想讓社會大眾深深的瞭解~台灣的司法!
本人深深體會,個人向地方檢察署提告訴沒委任律師,就等於給檢察官一個可以賺錢的機會,因為不管你懂或不懂法律,他們就有機會”玩”你,即使你已經有具體證據足以讓檢察官起訴被告,檢察官也可以”無具體證據”讓你的案件敗訴;或是,你有提出或指出直接關係人與直接證據,檢察官居然可以不傳喚直接關係人(證人),也不查直接證據,硬是要讓你的案件敗訴。
即使你有錢可委任律師,那還得看委任的律師是否有盡心盡力,用心幫你訴訟,任何行業都有可惡的人。刑事”自訴”強制委任律師,找錯律師一開始就註定要輸,別想勝訴!即使透過親友找,也不見得會找到用心的律師。
還有,當你的案件被第一位檢察官不起訴後,必須要有新事實或新證據才能以另一個案件再偵辦,但是,第一位不起訴後你再怎麼提告幾乎很難會變成起訴,也就是說再怎麼提告都沒用還是輸,我的案件證明,司法官員就是會官官相護!
以下是我在近11年來向北檢提出告訴的經歷:
地政事務所即有資料,直接關係人傳喚亦可取得,一查便可得知事實與證據,如此簡單易查易辦的案件,竟被檢察官”玩弄”近11年,至今仍列”他字”案偵查中,可惡至極!
提出告訴前我給了被告張翁錦首6次機會,要她分割歸還屬於我黃家合資購買的土地,但她與她的妹妹都欺騙說:宜蘭土地早就沒了。
當我99年5月25日提出告訴時,99年9月24日檢察事務官偵查庭後,出庭走出外面時張翁錦首與翁海鵬就提出要與我和解,我說:不可能!都給妳那麼多次機會,告妳時才要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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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9年5月25日:控告張翁錦首詐欺、背信、侵占、偽文,因為對法律尚不熟悉,所以有相關的罪行一起提告。
案件:100年度偵190xx號,檢察官:蔡彥守。
結果:100年10月25日不起訴處分,我敗訴。
瀆職理由:未傳喚直接關係人與調查買賣資料證據。
未超過追訴權時效卻以超過時效不起訴被告。
PS.蔡彥守想轉任法官被我向15位大法官(包括院長)陳報後就沒得轉任,現在在理律法律事務所做律師。我準備先告他。
向高檢”聲請再議”,100年度上聲議字第85xx號,高檢於100年12月2日駁回再議。
因高檢駁回再議,我又沒錢可委任律師,案件就確定,被告沒被起訴知道贏了官司,張翁錦首與翁海鵬便強硬侵占偵查庭所說的”還有2筆土地”,不還了。
我怕立刻再告,承接案件的檢察官會官官相護,而且我又沒有新的事實與新的證據,即使再告也會被駁回。
於是只好先沉寂,等待檢察官輪換,並等待有新事實與新證據再告。
二、 105年11月15日: 提告張翁錦首、翁海鵬與楊代書,偽造文書(淡水土地)。
案件: 106年度偵字第261xx號,檢察官:xxx。
結果:不起訴處分,我敗訴。(以後再用新事實與新證據再告)
宜蘭土地:等了將近7年終於有了新的證據再提出告訴,這段期間被告2人完全都不理會黃家。
三、 106年2月7日:告張翁錦首翁海鵬等13人侵占、偽造文書。
案件:107年度偵138xx號,檢察官:黃x翔。
結果: 107年7月19日不起訴。
瀆職理由:檢察官於不起訴書中造假。
未超過追訴時效卻以超過時效不起訴被告。
向高檢”聲請再議”,107年度上聲議字第66xx號,高檢於107年8月23日駁回再議。
因高檢再次駁回再議,我又沒錢可委任律師,案件就確定,被告贏了官司,張翁錦首與翁海鵬就繼續將售出土地的錢占入己有。
四、 107年10月9日:告張翁錦首與翁海鵬侵占。
案件:108年度偵226xx號,檢察官: 劉x君。
結果: 108年12月9日不起訴。
瀆職理由:未調查買賣資料證據。
又以超過追訴權時效,不得行追訴處罰。
向高檢”聲請再議”,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5xx號,高檢於109年2月18日駁回再議。
高檢又再度駁回再議,這次我借到錢,花了一萬元請律師在我寫的”交付審判” 狀紙上”掛名”, 終於可以經由原檢察官向北院提出”交付審判”。
五、 109年3月10日:聲請交付審判
案件:109年度聲判字第xx號,審判長法官:陳x宇、法官:陳x君、法官:吳x蒼
結果: 109年7月30日聲請駁回。
瀆職理由:事實與證據已證明就是侵占,3位法官卻認定侵占云云,當屬無稽;另外聲請人多年來多次向被告請求歸還土地,3位法官未查證事實與證據卻以聲請人未向被告要求分配款,就以2項理由駁回聲請。
六、 109年7月17日:陳請黃x翔檢察官評鑑。
案件:109年度檢評字第7號。
法務部檢察官鑑委員會評鑑委員:
主席楊世智(主任檢察官)、文家倩(法官)、王銘裕(主任檢察官)、杜怡靜(教授)、吳祚延(檢察官)、李玲玲(律師)、吳從周(教授)、呂理翔(助理教授)、李慶松(律師)、林昱梅(教授)、周愫嫻(教授)、詹順貴(律師)、楊雲驊(教授)
結果: 109年10月16日不付評鑑。
七、 109年7月17日:陳請劉x君檢察官評鑑。
案件:109年度檢評字第8號
法務部檢察官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同上)
結果: 109年10月16日不付評鑑。
八、 109年8月17日: 陳請評鑑審判長法官:陳x宇、法官:陳x君、法官:吳x蒼。
案件:109年度審評字第56號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
法官代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柯志民。
法官代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蔡守訓。
法官代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王俊彥。
檢察官代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姜長志。
律師代表: 莊喬汝、盧世欽、林俊宏。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兼學務長:鄭瑞隆。
國立交通大學特聘教授: 林志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廖福特。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王正嘉。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郭玲惠。
國立臺灣大學藥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兼院長:沈麗娟。
結果: 至今已超過7個月仍未有進度。
九、 109年8月17日: 告張翁錦首與翁海鵬侵占。
案件: 進行中,不便公開。
結果:至今已超過7個月仍是他字案件。
(尚未列入”偵字”正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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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 黃 1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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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與我所遇完全相符!
我較早95年起提告,歷經6年才起訴,但逾期免訴了!
另三件,還在新北檢,就是瞎到爆!完全不看狀,一句查無,就簽結!
另,觀察到一件超誇張的情事,當檢察官要調職,手上數百件,能夠一次性幾天內結清,偵字抄舊案剪貼不起訴,他案查無簽結~
所以地檢署儼然是犯罪中心,檢察官天天在捏造填寫不實理由在公文書,居然都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