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7 07:29:04Richtch99(黃純清)

台灣司法霸凌我6年

台灣司法霸凌我6

台灣司法黑暗,貪檢爛官一堆,官官相護霸凌我6年,連地位最崇高的大法官們也霸凌我5年之久。

本案被告(張翁錦首)當庭都已認罪,庭上還有2位證人,及錄音、錄影、筆錄等為證,更有被告犯罪確著完整證據,北檢蔡彥守還敢編造不符情事,並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台灣司法黑暗莫過於此!

司法能否改革端看執政者有心無心!司法最大問題在於檢察官、法官,要讓檢察官、法官不敢收賄、亂辦案,人民一定要取回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憲法16,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一旦有權自行自訴,就可直接到法院控告該法官、檢察官瀆職(刑事第124條、第125條),只要用法官、檢察官所做的判決書、處分書,連同當時案件的狀紙與證據,讓承辦法官比對,即可證明該名官員確實瀆職,而後還有哪個法官、檢察官敢胡作非為,敢恣意亂辦,司法就自然改革了。任何官員都必須被監督與挑戰,包括大法官們也不能例外,如此才會造就公平公正的司法。

台灣司法黑暗,是人民不懂得如何對抗黑暗司法,是人民不夠團結與縱容的結果,休想靠政府司法改革,馬英九執政8年,司法根本就沒改革。本人希望能串連全民,希望全國人民都能為自己、為家人,為往後的子孫們造就一個公平公正的司法。

民國99526日我至北檢遞狀控告被告(張翁錦首),北檢分案99年度他字第6651號給夜股檢察官鄧媛偵辦,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李昆霖辦案,檢察事務官於民國99924日下午210左右於第三詢問室,詢問被告與其弟翁海鵬,被告坦承確實有拿我父親的合資款項,並交給與翁海鵬,翁海鵬亦坦承有拿到合資款項,也確實有合資購買淡水農地及宜蘭農地。被告與翁海鵬也坦承,民國981214日匯給我的哥哥金額173仟元,是賣掉宜蘭部分土地的分配款,並且坦承宜蘭土地尚有礁溪鄉玉光一段411號及414號等2筆。(證七證九證十)

 李昆霖於民國100117日左右即提交案件給鄧媛,鄧媛卻嚴重違反「檢察機關辦案期限」第35條第二項之規定,蓄意拖延不偵辦。經我向北檢檢察長及法務部陳情,北檢才以100年度偵字第19064號案件,並由新接任夜股檢察官蔡彥守繼續偵辦。

蔡彥守接辦100年度偵字第19064號,歷時約1個月左右,蔡彥守卻自己編造與偵查庭不符情事,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證十一)

1.     蔡彥守自己編造詎被告取得前開2026000元之款項後,將之侵占入己。

事實: 被告與翁海鵬偵查庭時,當面向檢察事務官李昆霖坦承,民國98年有用1133484元買淡水土地,又淡水登記資料及12筆淡水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為證。這怎麼會是侵占入己(證四證五)

2.     蔡彥守又自己編造「被告取得前開65萬元後該款項亦去向不明」

事實: 被告與翁海鵬坦承,民國981214日匯給我的哥哥金額173仟元,是賣掉宜蘭部分土地的分配款,並且坦承宜蘭土地尚有礁溪鄉玉光一段411號及414號等2筆。這怎麼會是「去向不明」(證七證十) 

3.     蔡彥守更亂用時效追訴權,竟以民國78年開始起算,為被告脫罪。

事實: 刑法第11章時效追訴權,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故,正確計算是要以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從上述第1.2.項即可證實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是民國98年。

4.     蔡彥守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寫道「於98年間翁海鵬即告知被告將其他相關人出資人之姓名資料傳給代書況上開土地過戶事宜,亦係翁海鵬所辦理,尚與被告無涉」,蓄意縱容犯罪

事實: 被告若完全依照立據歸還相等金額土地就無偽文情事,但被告卻違背立據,又未經我方授權同意,在沒有委託書或口頭同意情況下,逕自以我方名義改用1133484元於買賣契約上簽蓋章進行購買土地,這就是偽文。簽蓋章者就是觸犯偽文罪,而授意或教唆者亦觸犯共同偽文罪,亦即張翁錦首翁海鵬與楊楙植代書等三人確定觸犯共同偽文罪。(證十一)

最是離譜的是,蔡彥守在第4.項都自己坦承被告有購買淡水土地,第1.項卻說是被告侵占入己。蔡彥守自己不小心承認自己編造不符情事,並給予被告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蔡彥守不小心承認自己瀆職,該起訴卻給予不起訴處分。

最可惡的是,偵查庭上被告(張翁錦首)都已承認犯罪,庭上還有2位證人,被告弟弟翁海鵬及我,更有錄音、錄影、筆錄等為證,更有被告犯罪確著完整證據,北檢蔡彥守還敢編造不符情事,並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台灣司法黑暗莫過於此!

6年來我不斷的向北檢、高檢、最高檢、法務部、廉政署、行政院、監察院、總統府(馬英九時期)等單位陳情申訴,卻都推拖或置之不理,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們卻一直拖延不願審理我的釋憲案件,台灣的司法如此黑暗,霸凌我6年之久。

一旦大法官釋憲,認刑事訴訟法第3192,及刑事訴訟法第3292,自訴應委任律師為無效法律。系牴觸憲憲法16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亦牴觸憲法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並有牴觸憲法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大法官釋憲後我就可不用聘請律師自行向北院提起自訴,如此才能還我27年來的公道,並可向被告求償數千萬元(累積之今之獲利及精神求償)

大法官們已經霸凌我5年之久,至今仍擱置不願審理我的釋憲案件。因為釋憲後人民就可不用聘請律師自行向法院控告瀆職的檢察官或法官。此後檢察官或法官就不敢收不該收的,也不敢亂辦案件,台灣司法就會回歸公平公正

人生的真諦求「真理」。

真理就是事理,事理不過是「法」、「理」、「情」而已!

請大法官們坦然面對「真理」。盡速審理我的釋憲案件。

媒體們,倘若要更多檢察官瀆職證據,或要專訪,歡迎聯絡我。畢竟改變司法亂向全民都有責任。

黃純清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Blog: 擁有豐富的人生 (pchome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