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Can Change
You Can Change
如果你有心,你可以改變台灣的司法,也可以改變這個社會
我用了1年又10個月時間~
從100年2月24日第一次聲請釋憲,至101年12月24日第七次聲請釋憲,逼迫大法官釋憲,並且先後2次控告大法官們,才讓大法官於102年1月7日司法院第147次院會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證據如司法院102年1月7日新聞稿。司法院業已送交立法院等待三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於102年5月2日召開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舉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召集委員:呂學樟委員)。
目前等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人民不用再等待盡審級訴訟程序,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即可提出違憲審查聲請。
我用了1年又11個月時間~
從98年2月19日起向銀行局申訴,於99年6月28日銀行局裁罰花旗銀行,並先後控告2位局長及相關人員後,於100年2月9日銀行局修訂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發卡機構對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比循環息更高的違約金,就是形成卡奴的主因,讓卡奴永遠繳不完的債!違約金居然比高額的循環利息還要高。
國泰世華收取2.5%的違約金已經違法,換算年息就是30%,是屬重利!加上原有的利息19.7%,加總後就有49.7%之多。
匯豐銀行收取2%的違約金已經違法,換算年息就是24%,是屬重利!加上原有的循環利息19.929%,加總後就有43.929%之多。
舉例:
倘若我欠銀行本金100萬,若繳不出卡債,2年至2年半後銀行就會向我要200萬,若再繳不出卡債,再過2年至2年半後銀行就會向我要300萬,以此類推…銀行每過2年至2年半就輕易可多出1倍的利潤,真好賺,也真敢賺!
金管會銀行局縱容銀行,讓銀行收取比高額的循環利息還要的高違約金,向銀行局申訴也沒用。Rich黃(黃純清)向銀行局建議,違約金應以澳盛銀行(前為荷蘭銀行) 的收取才是合理,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銀行局不予理會本人的建議,Rich黃只有控告銀行局局長及相關人員,提出告訴後銀行局才修訂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
花旗銀行信用卡循環利息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長久並持續侵占卡友金錢,光是這部分Rich黃就迫使銀行局於98年 l1月讓花旗銀行吐出總金額約新台幣7千7百餘萬元退還客戶。
不斷的逼迫,終於有所成果,Rich黃(黃純清)仍會繼續為懲罰銀行糾正司法的目的奮鬥。
告官才是最正確的方式,別無他法!除非數萬人至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集會抗議,才會引起全國民眾共鳴。
Rich黃為何要告官!
花旗銀行案:
花旗銀行目前仍舊詐欺侵占卡友客戶幾十年來的金錢,還有衍生的利息等,金管會銀行局維護,北檢檢察官袒護,高檢保護北檢,最高檢及法務部推給高檢檢察長,檢察體系全不起訴花旗銀行董事長等負責人,促使Rich黃改變方式從司法體系著手。
合資購買土地案土地:
提告張翁錦首前共給她4次機會,她都不肯歸還屬於我的土地與金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提異議,Rich黃因為沒錢可支付民事訴訟費用,民事部分僅能作罷,改從刑事告訴著手。被告張翁錦首與其弟弟翁X鵬在民國99年9月24日偵查庭都已坦承有不法事實,深怕起訴後會被判刑,於偵查庭結束後在庭外要與Rich黃商談合解,Rich黃當然不願再給被告機會。結果,北檢夜股檢察官蔡彥守承辦100年度偵字第19064號,卻以不起訴處分。倘若檢察官蔡彥守依法辦案,沒有做出見不得光的事,或獲得某些好處,依事實與證據絕對要起訴被告張翁錦首。
檢察體系座領國家的薪水卻不依法偵辦起訴花旗銀行董事長等負責人,不依法偵辦起訴被告張翁錦首,那是他們的事,受害者一樣可以直接到地方法院提告被告,因Rich黃沒錢可聘請律師向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於是改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待大法官釋憲,認定人民有權利直接向地方法院提告後,Rich黃就可自行提出自訴不用委任律師。
你也可以改變不合理的現況,請實際付出行動,讓我們一起努力,共同糾正司法,並且改造成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社會!
Rich 黃
102年 07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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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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