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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期:新股認購權→員工之福利及權利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出刊日期:2008/03/24

 

事件

    張董是一家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對於員工他自信無論在公司管理、福利制度上都相當完善,另外在薪資、休假之福利也都是優於一般同業。但是不過他很納悶,為什麼公司福利已經那麼好,但是聽人家說,當公司要發行股票時,還要先保留一定比例給員工認購。這個道理何在呢?其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解析

※員工入股:

在過去員工與公司間的關係,可能只存在員工付出勞力,目的只想換取薪資。反之亦然。兩者間只存有雇主與受僱者的關係。因此員工對於公司的營運與成長,員工可能較沒有向心力亦可能漠不關心。另外當員工工作一段時間之後,可能就會產生成就感遞減、疏離感日增的情形。但隨著公司開始發行股票及股票買賣市場的日益健全。公司發展出讓員工取得公司股票成為股東以激勵員工。只要員工努力工作使公司業績成長,公司股票價值也會隨著水漲船高,公司與員工互謀其利並成為夥伴關係。而就員工取得公司股票的方式,第一個要探討就是新股認購權。這個權利是基於員工不再僅是受雇者,而是與公司成為夥伴、股東關係,並且基於員工對於公司的獲利居功厥偉不可或缺的想法下,公司法制定了新股認購權,以保障員工。     

 

    新股認購權之意義及規範:

所謂的新股認購權,就是在公司發行新股時,員工有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優於一般有意願承購公司股票之社會大眾及公司原有之股東。雖然新股認購權,一開始是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所提供的福利。不過基於保障員工,公司法原則上強制使員工享有一定比例新股認購權。(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新股認購權之例外規定

然而員工新股認購權,雖然是權利,但是公司法仍有下述例外情形,員工沒有新股認購權:

  一、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二、公營事業發行新股。

三、以公積或資產增值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因為像資產增值抵充發行新股,原則上與員工貢獻較無關係,所以員工於此情形無新股認購權。)

四、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公司法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

 

新股認購後買賣股票的限制

既然新股認購權除了保障員工外,也是要激勵員工、提升向心力,希望員工取得股票繼續為公司打拼。所以員工取得股票後若馬上移轉,則無法達到賦予認購權的目的,所以公司對員工行使新股認購權承購之股份,可以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參照)

 

違反新股認購權規定之處罰

公司負責人在發行新股時,若未保留一定比例股東予員工認購,原則上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參照)。所以本案張董當要發行新股時,仍要看其發行新股的原因,來決定其公司的員工有無新股認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