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期:公司資遣員工要通報?
【事件】
李主任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任,這一陣子公司因營運方向重大變更,從傳統產業改向高科技業發展,不得不資遣一批員工。不過,資遣員工聽說要通報主管機關。只是李主任公司的員工有的只是新聘到職未滿1個月之人員,李主任就在想,是不是每一個人都要通報以免受罰?什麼情形要通報?另外為什麼要通報主管機關?
【解析】
◎資遣員工要通報主管機關之依據?
資遣員工要通報主管機關,主要法律依據為就業服務法。依該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所以,資遣員工除了要符合法律規定外,還須要通報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且依同法第68條,若違反上述規定而未為通報,主管機關可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資遣通報可以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通報資料後,可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資遣人員再就業(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2項參照)。
◎適用情形及對象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載,若因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而終止僱用契約時,雇主毋須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通報相關機關。
所以,依規定須辦理通報之情形,僅限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資遣之行為(即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等)。
至於適用的對象,除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當然有適用之外,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函釋,縱使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雇主辦理資遣員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12日勞職業字第0940022631號函)或者新聘到職員工工作未滿10日離職仍有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194號函)。不過若員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等情形,因雇主不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等規定終止契約,公司不須辦理資遣通報(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雇主資遣通報參照)。
◎小結
李主任的公司若是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資遣員工。其情形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依據上述說明,是要通報各縣市主管機關以避免受罰。而且縱使是新進人員未滿1個月,只要是基於同一理由資遣,也是一樣要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