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期::破產不影響會員權益?
☉出刊日期:2008/01/21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據報載因亞力山大(公司名稱應係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將與他公司簽約,部分門市將被接收之際。消基會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立場,於1月10日前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宣告亞力山大破產(2008年1月11日聯合報新聞參照)。然而,破產法中的「破產」是什麼?公司被宣告破產會怎樣?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債權人的權利會受到如何的影響?
【解析】
◎「破產」的開始
當一家公司經營不善負債累累,負債大於資產且難以繼續營業時,大約以下述方式解決。
第1種是公司法上「公司重整」,這是公司雖有財務因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惟仍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時,公司得聲請重整(公司法第282條以下規定參照)。著名的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係透過重整程序獲得重生(2006年3月14日中央社新聞參照)。
第2種是透過破產法之「和解或破產程序」。當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公司得聲請法院進行破產法的和解程序(破產法第6條以下參照)。另外,法院亦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進行破產程序(破產法第57條以下參照)。
◎破產是什麼?對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影響為何?
破產就是將不能清償債務的債務人之所有財產,透過法院的破產程序,公平比例分配各債權人。受破產宣告之債務人,在破產法上稱為破產人。既然要達到公平分配的目的,則債務人名下所有的財產都會遭到凍結(破產法第75條規定,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另外,一般債權人(扣除具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例如:抵押權人),都須經過破產程序,才能行使其債權。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個別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破產法第99條規定參照)。
◎破產管理人及債權人會議的角色
破產的過程中,因為破產人喪失財產處分權利,所以法院通常會指定破產管理人來管理破產人財產(破產法第91條規定,破產管理人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另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並得議決選任監查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破產人財產的管理方法以及營業之繼續或停止等事項(破產法第120條參照)。
◎會員權益
一般而言,破產法上所稱之債權,例如:破產債權,原則上大都是金錢債權。所以,針對會員權益的損害所產生的債權,如果有主張,原則上是會被納入破產程序考量。至於債權受償的多寡,端視破產人的負債多寡以及資產扣除優先受償債權剩下多少而定。另外,對於會員如果要繼續使用設施方面,則是要看法院、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如何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