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期:公司買回自己的股票,違法嗎?
☉出刊日期:2008/02/04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錢董最近覺得很煩,公司股價一直下跌。股價無法反應公司經營現況,所以覺得很不公平。公司體質一向良好,明明公司年年獲利,保留盈餘甚多,未來發展看好,但是就是無法得到市場的親睞,股價持續不振。公司內部的人員,就有人提議公司自己買回股票,以穩定公司股價。不過錢董聽人家說,公司買回自己的股票可能會違法,就開始猶豫起來了。公司買回自己的股票真得違法嗎?法律有何相關的規範呢?有沒有特別的規定呢?
解析
※公司買回自己的股票的法律規範?
針對公司買自己股票的法律規範,主要有證券交易法以及公司法。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適用證券交易法。亦即上市上櫃的公司以及其他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原則上適用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參照)不是上市上櫃公司而且股票不是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原則上適用公司法。(公司法第167條參照)
※ 為何會原則禁止公司買回股票:
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所以一般來說原則上是禁止公司買回自己的股票。因為考量一般人與公司交易,會注意到公司資本額的大小、資產的多寡,以決定是否與公司交易。因為大部分的人會認為公司若股份發行總數多,代表公司募到股款多,資本、資產相對來說也多。如果公司用公司資金買回公司自己的股票,將造成買回的股票原本所代表募到的股款,已經返還給市場。然而一般人仍然只會看公司發行的股份總數來判斷公司資產多寡。若公司買回公司自己的股票很多,將造成公司虛有其表,實際募到股款、資金沒有那麼多,資產也就沒有那麼多了,有可能造成公司債權人誤信與該公司交易,然後產生損害而求償無門。
※ 例外許可的規定:
不過,法律也不是通通禁止公司買回自己的股票,其實仍有許多例外的規定,主要有幾個,略述如下:第一個,公司可以買回公司自己發行的特別股。(公司法第158條參照)第二個,公司可為了配發股票給員工,經過董事會決議,在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範圍內。買回自己公司股票來配發給員工。(公司法第167條之1參照)第三個,公司可以買回反對公司依公司法第185條所為之股東會決議,而為重大行為之股東之股份(公司法第185條、第186條參照)。第四個,上市上櫃公司可以為了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之必要,而買回公司股票。買回的股票並且要辦理銷除股份的程序。(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參照。)這個一般通稱公司決議買回庫藏股。
所以錢董所經營的公司若是上市上櫃的公司或者其他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是可以基於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之必要前提下,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在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等,買回公司股票。這樣並不違反公司法第167條禁止買回公司股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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