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期:個人欠債也可以「清算」?
☉出刊日期:2008/01/14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阿隆失業中,向別人借的錢累計欠了200多萬元,最近聽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快要施行,想要去聲請「更生程序」。不過聽人家說,如果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程序,因為要履行更生方案中清償條件,所以必須要有固定收入(如薪水),才可以聲請。想想自己雖然有些財產,不過因為失業中沒有固定收入,大概不符合要件,就覺得很灰心。阿隆真的沒有辦法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獲得重新生活的機會嗎?
【解析】
◎什麼是「清算」?
在過去,法律上稱「清算」的,原則上是指公司法上的清算,係指公司要解散前,必須針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程序,以了結現務、清償債務。所以,公司法第322條以下的清算程序適用對象是公司,一般人不適用,一般人僅能適用破產法中的破產程序(詳可參見「欠卡債,可聲請宣告破產!」乙文)。
不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2007年7月11日公布後,針對個人欠債部分,設有清算程序,使一般民眾不用經過嚴格破產程序,也可進行清算來清償債務獲得重生的需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以下參照)。
◎清算是什麼?聲請清算有何程序及條件?
清算就是將不能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債務人,其所有財產透過法院的清算程序,公平比例分配各債權人。當清算程序終了後,原則上債務人可以因此獲得免責裁定,債務除了不受免責裁定影響之債權外,均得以免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參照)。
另外,債務人聲請法院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參照)。
◎權利的限制及禁止生活奢華條款
清算的過程中,債務人是喪失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4條參照)。並且,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4條清算比照破產程序相關規定,債務人的權利會受到限制。另外,在清算程序中,為了避免債務人浪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債務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所以,法院可以根據此一規定限制債務人的花費,例如:1個月不能超過1萬元,並且不能買奢侈品等等。
◎免責及復權
當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參照)。另外,依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在符合一定要件下,例如,免責裁定確定,或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等等,可以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使權利不再受到限制。所以本案之阿隆雖然失業仍然可以檢具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清算,等待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可以獲得免責裁定及復權,重新展開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