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2 14:35:07王泓鑫律師

第287期:新郎、新娘脫下禮服,換囚服!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戴君豪律師 / 審閱: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14/03/06

 

【事件】

   報載一對新人舉辦婚宴,席開10多桌。警方獲報新郎、新娘都因毒品案遭通緝,基於人性考量,等到婚宴結束後,才讓兩人換下禮服,解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郎因毒品案被判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但新娘則因毒品案須觀察、勒戒。新郎用收到的禮金繳了6萬元易科罰金而重獲自由;但新娘則被移送女子看守所(201379日聯合報新聞參照)。然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通緝?何種狀況可易科罰金?何種情況須觀察勒戒?

【解析】

    通緝的相關規定

有關通緝的相關規定,可參見刑事訴訟法第84條到第87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時,可通緝。第85條則規定通緝應用通緝書(第1項)、通緝書應記載事項(第2項);由第3項則可知偵查中及審判中都可能發布通緝,前者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在通緝書簽名,後者由法院院長簽名。第86條則規定:「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有關通緝效力,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87條,包括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第1項);利害關係人也可自行逮捕遭通緝的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第2項);如果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立即撤銷通緝,並準用(比照)第86條之通知或公告(第4項)。

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9條規定:「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第1項)。前項受刑人,得依第76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84條之規定通緝之(第2項)。」

題示案例中,新郎已受2個月有期徒刑之判決,應該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2項發布通緝。至於新娘,可能是因遭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施用第1級毒品(第1項)或第2級毒品(第2項)罪的有期徒刑,依據同條例第20條規定遭送觀察、勒戒,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2項發布通緝。

經通緝的被告,可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利害關係人逮捕(短期的拘束自由),而不須拘票。

    易科罰金的要件

題示案例中,新郎及新娘應該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屬於刑事特別法。而依據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就易科罰金既無特別規定,應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

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條第2項至第6項則為有關社會勞動的規定;第7項則規定:「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1日者,以1日論。」;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上列為易科罰金的規定,是針對較短期的有期徒刑和拘役(依據刑法第32條第4款規定:「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為避免此種短期的拘束自由的流弊(可能短到不足以改善受刑人的行為,但卻足以學到為惡的技能等),並減輕監所收容壓力,而設有此種不須入監執行的易刑處分。

題示案例中,新郎被判刑2個月,繳交6萬元換回自由,應該是以1千元折算易科罰金。

    觀察勒戒的相關規定

按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為針對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施用第1級或第2級毒品罪者的觀察、勒戒規定。該條第2項則為強制戒治的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並規定:「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國防部於所屬戒治處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或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院內附設(第1項)。受觀察、勒戒人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或收容者,其觀察、勒戒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第2項)。戒治處所、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第3項)。第1項受委託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所需相關戒護及醫療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第4項)。第1項之委託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定之(第5項)。」,為有關勒戒處所設置的規範。

另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執行,另以法律定之。」。據此,制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