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期:遺產怎麼分?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11/03/21
【事件】
報載「經營之神」王永慶的遺產風波以和解收場,另外王永慶遺產大多數為股票,土地、高爾夫球證等,又由於王永慶過世時遺產稅尚未完成修法調降,因此仍按最高50%稅率課徵,共需繳納100多億元的遺產稅,創下史上最高的遺產稅紀錄(2010年1月18日NOWnews今日新聞網新聞報導參照)。這則新聞所牽涉的問題之一,在多數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如何分配、分割給每一個繼承人?
【解析】
◎ 被繼承人有無立下「遺囑」?
遺產的分配,首先需看有無遺囑(請參照法律新聞週報第161期「遺囑有爭議,門諾棄善款!」乙文),如果沒有遺囑,通常即以民法第1144條、第1141條法定應繼分繼承財產(例如:配偶與子女,依人數平分)。
◎ 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處分繼承之遺產
雖然繼承人就遺產有法定應繼分,然而繼承人如果要處分繼承遺產(例如:買賣、贈與),則非得辦理繼承登記甚至分割遺產不可,此觀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另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 申報遺產稅
又一般來說,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為遺產稅之申報,否則即可能遭處罰鍰,又如果有遺產稅卻未繳清,原則上將無法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此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同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同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41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遺產中之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依法定程序核定其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繼承人原則上必須繳清遺產稅之後,才能為繼承之登記、處分。而在繼承登記方面,繼承人間是可以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而為登記,因此,毋須每一個繼承人就個別遺產均成立分別共有關係(例如:可將其中一棟房子,僅登記為一個繼承人所有)。
◎ 遺產分割之訴
然而實務上常常看到的狀況,遺產稅申報完之後,繼承人間對於如何分配、分割財產爭論不休,難以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導致難以繼承登記或者僅係登記公同共有(應繼分),使得繼承人難以處分或利用繼承遺產。
因此,為了避免遺產長期未分割,導致繼承人難以利用,在沒有分割遺產之協議存在時,繼承人依民法第1164條是可以隨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此觀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至於法院裁判分割遺產的方法,則係依民法第824條為之,例如: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等,並不受繼承人主張之拘束,此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另可參法律新聞週報第111期「土地裁判分割大變革」乙文)。
舉例來說,遺產為土地,可能分割使得各繼承人各分得土地持分(分別共有),而難以細分的土地,則可能直接變賣再分配價金;遺產為房子時,除分割為持分外,也有可能分割為部分繼承人取得房子全部,再以金錢補償其他繼承人;遺產為存款時,則可能直接依比例取得存款。
◎ 小結
綜上所述,遺產之繼承登記、分割,攸關遺產得否順利處分或利用,而遺產的分割,除了可以以繼承人間之全體達成協議外,在無法協議時,法律亦賦予繼承人得隨時訴請法院分割遺產,俾使繼承人得在分割後自由處分或利用其所分得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