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0 17:26:11霈昇會計事務所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例如某公司104年初將公司資金1,000萬元貸與客戶,帳列其他應收款,雖未向該客戶收取利息,該公司104年底仍應按臺灣銀行10411日基準利率2.896%,計算利息收入289,600元(10,000,000元×2.896%)入帳,並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