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01 08:53:12台股投資陳小姐

低價轉讓股票 小心貪小而失大 

案例:
某大上市水泥公司董事長 陳 先生,在將當時尚未上市的水泥公司股票,以每股20 元的價格出售672萬股給一家投資公司,遭高雄市國稅局查獲,以「顯著不相當代價低價轉讓未上市股票」為由,補繳稅款2304萬元。
國稅局查核方向為
    查核對象:股東在上市、上櫃前大量移轉持股者
    
查核管道:「未上市股票移轉通報系統」+「證券交易稅單」

    
課稅依據: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課稅分析: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
課稅分析:先生於79年將未上市公司672萬股的股票,以每股20元的價格,賣給某大投資公司。高雄市國稅局認為,當時該未上市水泥公司的股票淨值,應該是每股28.64元,因此就其每股差價8.64元,認定為贈與行為,核定贈與總額高達5810萬元,補課的贈與稅額為2304萬元。
 
會發生低價轉讓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而被補課稅的情況,大致可分為兩類:

        故意的:所謂故意的行為,當然是指經過設計的錯誤規劃,這也是許多企業家或高所得家族經常使用的財產移轉方式。
無心的:很多時候,市價確實低於帳面價值,而這種冤枉課稅的案例也經常發生,主要是因為納稅義務人所出售的股價與國稅局查核認定的淨值不同所致,每股淨值計算的公式為:(公司帳上未分配盈餘+股本+資本公積)總發行股數


    
一般移轉的目的為:
1.          節省贈與稅:如果移轉行為,原本就是以贈與方式進行的話,低報交易價格,當然能降低所適用的稅率級距,進而節省大筆的贈與稅。
    
2.              節省證券交易稅:如果是以買賣做為移轉的方式,則低報交易價格可節省證交稅。
    
3.              以證交稅代替贈與稅:大部份家族財產移轉的手法都是利用買賣的名義,企圖以固定千分之三稅率的證交稅,來代替累進稅率高達20%的贈與稅。
    
    
二親等內的買賣行為:雙方尚需提示支付價金的證明文件,否則也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4.           一般納稅人:會以股票面額或依公司帳上之淨值申報,但若公司因經營不善等情況轉讓他人時,報表的每股淨值並不會反映折舊、資遣費等這類負商譽面額,因此很有可能轉讓的價格會低於財務報表淨值,而被國稅局補課贈與稅。
    
    
國稅局:

    
1每股淨值的計算,是採用國稅局所核定的「未分配盈餘」,而這一個數字會和公司實際帳上的未分配盈餘有所差距。
    
2未上市公司若是持有土地,還必須將土地的價值重估;若是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時,則須按移轉當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盤價,重新計算未上市公司的資產,這樣的資產重估,往往會導致股票的淨值因此抬高。不論是故意的安排或是無心的錯誤,當被國稅局逮到時,一律視為贈與行為以(淨值-交易價)5股數=核課贈與總額。
    
企業因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而遭國稅局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財產」課徵贈與稅的情形屢見不鮮,但國稅局基於「愛心辦稅」的原則,目前實務上對於未上市股票,出售價格與稅捐機關核定的股票淨值差距在20%以內者,通常稅捐機關不會直接開贈與稅單,而是先輔導納稅人調高出售的價格,以免因低價讓售而遭核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