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01 10:35:24Joanne

社論-燙手山芋大家丟?

2005.11.30  中國時報 中岡/桃園中壢(國小教師)

報載一位國中生在轉學前夕,挾怨火燒母校,新學校也為接納他而擔心不已,正柔性勸導此一學生別來報到。小小年紀就送給學校「一桶汽油加番仔火」,難怪會讓學校不敢收這樣的學生,讓自己被迫變成人球也是自己做來的。但學校究竟有無拒絕學生入學或轉學的權利呢?

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應該是不能夠隨便拒絕學生。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說「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第159條也說「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因此,在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實在不應該任意去拒絕或剝奪學生上學的權利,反倒要更積極地去強迫學生入學才對,因為這也是人民的義務。怎麼會出現有校長柔性勸導學生不來上學的道理呢?無怪乎當地教育局要對該名校長進行懲處。


然而問題是,讓這種行為偏差的學生進入校園之後,到底學校有無適當的人力資源來對其進行輔導轉化,才是我們應該要多多關注重視的地方。否則,就算讓他轉學換地方,偏差行為問題卻依舊存在,也只不過是把燙手山芋丟到別人手上,眼不見為淨而已,又有何益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