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5 11:36:39法院公告小幫手

法院公告 刊登股票掛失補發處理 登報 | 02-2367-5881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

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

1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

1. 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

2. 原留印鑑。

3. 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

4. 身分證影本一份。

5. 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

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

    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

    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刊登法院公告、刊登公告、報紙刊登、催示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刊登全國版、遺失公告、遺產繼承公告、股票遺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夫妻分開制、祭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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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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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法人籌備會、公司解散/清算、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股權變動公告、股東常會議案公告、董事會公告、公司增資公告、公司減資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遺失公告:

學生証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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