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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基金會、籌備會公告
聲請人應向各法院、縣、市政府、內政部辦理程序成立登記,變更登記事項
一、申請須知:(相關連結請上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捐助章程四份。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董事名冊及身分詮彩本四份。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聲請人應向各法院、縣、市政府、內政部辦理程序成立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後,請將法院基金會、法院籌備會、法院協會、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公告、成立籌備會公告、社團法人協會設立登記等公告全文登載國內全國版新聞紙1天。
如何怎麼什麼申請辦理成立籌備會基金會--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一、申請須知(相關連結請上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申請書乙份。捐助章程四份。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董事名冊及身分詮彩本四份。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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