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3 15:37:05富門法拍屋

屋主三番兩次來要錢,過路費一個月要十萬元

一.問:

屋主三番兩次來要錢,過路費一個月要十萬元

,請問 一切附屬設備 一般來講範圍究竟有多少?


答:

1.法拍屋的範圍應依法院公告為準,若是你的所有權範圍內,

原屋主無權侵入,若屬於原屋主(債務人)所有,你則無權利。

2.依提所示,原屋主三番兩次來要錢,原屋主是否真有此權

利,應先了解你的所有權範圍,才能認定有權或無權佔用、越

界建築或是否須給付價金之問題。

3.另說明越界建築問題,你可參考看看:

4.越界建築(占用問題)

拍賣公告中有的拍賣標的物會註明,「土地某地號,建物某建

號被占用」等字樣,投標人應有所注意。

民法第七百十三條:「土地之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

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又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越界建築之告知規定:「土地所有權人

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

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

上字第120號、七十一年台上字第737號、八十三年台上字號第2

701號參照)


二.問:

因為是農地的關係,屬於違建,但是我們是否因為法拍所得而擁有

全部的產權呢?


答:

不管是否為違建你都是擁有此使用的權利,當然這只是是否會

被拆除的另依探討問題了,至於法拍屋的範圍到底到哪個範

圍,則應依法院公告為準。


三.問:

如果沒有擁有那部份產權,又為何說明是一切附屬設備?


答:

法院有公告的部分,你是擁有此權利的,但有所有權是否你有

使用權,則要看你的案件資料才能做比較精確的分析,畢竟在

此只能依你的簡略文字來做解讀。


四.問:

並無去申請點交,已經住進去之後,原屋主才來說圍牆佔到他的土

地要我們拆除 ,所以這應該已經跟點交無關了?


答:

1.法拍屋應依點交程序來進行,你並沒有依照正常程序來點交,

現在才會產生問題,至於原屋主說你的圍牆有佔到他的土地,你

再法拍當時則必須調閱法拍增建部份來比對,不知你當時是否

有調閱,若無,則可能要調閱查封筆錄來看看,若有機會,富

門法拍屋可幫你看看。

2.若你被原所有權人阻擋而無出入口時,則可能有袋地的問題

產生,以下另對袋地做一說明,你可參考看看:

3.通道進出問題(袋地)?

拍賣之土地應先了解是否有通路進出,有的土地並無連接的道

路可進出,標購後可能產生不必要的麻煩,但如標購到袋地,

可引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可以協議或請求法院

判決之方式,使土地所有權人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最高法院

八十五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七十八年台抗字第355號判決,五

十三年台上字第2996號判決參照)。

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五年台上字第1781號裁判要旨:「土地

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

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

調和土地相鄰之關係,以全其土地之利用,故明定周圍地所有

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

惟如土地嗣後與公路已有適宜之聯絡,而能為通常之使用者,

周圍地所有人自無需繼續容忍其通行,土地所有人不得再主張

通行周圍地。」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