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5~申命記22章
默想詩歌:主我願單屬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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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附註:攝於巴克禮公園週邊(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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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二十二章
22: 1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他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22: 2 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22: 3 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22: 4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22: 5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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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從小師長就教導我們的道德觀念,我們有沒想過,自己在這件事上做起來的直接反應是什麼?當我們拾到別人丟失的財物或像經文中一樣牲畜要歸還原主,我們是抱著什麼樣的心情,有些人或許覺得撿到了東西是自己運氣的關係,可能要不要還給遺失的人權利在我們手上,但是有句俗話說“得者妥收藏,失者淚汪汪”那種心情會成強烈對比。我們真的不應該把失物據為己有,而且要心甘情願完完整整地歸還原主,不要對別人的東西眼紅而生出貪婪之心。
22: 7 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22: 8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22: 9 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22: 10 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22: 11 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作的衣服。
22: 12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作繸子。22: 13 人若娶妻,與他同房之後恨惡他,
22: 14 信口說他,將醜名加在他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他同房,見他沒有貞潔的憑據;
22: 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
22: 16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他,
22: 17 信口說他,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22: 18 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22: 19 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他。
22: 20 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22: 21 就要將女子帶到他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他打死;因為他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作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
除掉。
22: 22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2: 23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他,與他行淫,
22: 24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 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他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22: 26 但不可辦女子;他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22: 27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他。
22: 28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
22: 29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
22: 30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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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方面的事,現代人已經有很大的自由度,甚至在公開場合也不避諱地直言自己的觀念。或許有人也認為聖經中的性觀念在今天是否太陳舊了,那些規定還有需要謹守的必要嗎?我們可以想想,神為甚麼要將性犯罪的事也列在律法之中?若以出埃及記當時的背景來了解,關於性行為方面的囑咐,對於兩三百萬在曠野安營四十年的以色列人來說,極其重要。在進入應許之地定居下來,成為一個民族的時候,這律法對他們也同樣的重要。到了新約時代,保羅認為信徒在性這方面有嚴厲的法規,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方面的罪行有敗壞且毀滅教會的力量。舉凡牽涉到性的罪行,並不像有些人所描繪的那樣無傷大雅,要知道它有毀滅人際關係的力量,能攪亂和破壞相敬如賓、彼此信任、互相尊重的氣氛,而這些都是穩固的婚姻以及兒女正常成長時絕不可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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