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20 12:21:46獨血,,,

第十章 主權國家

「主權國家」一詞,可分為兩個部份探討,其一是國家,其二是主權。以下分別略論之。

10-1國家與國際法
ㄧ、國家
國家包括一定的人口、土地,以及一個可以與其他「國家」交往的政府機構。第一群被視為初期形式的國家,可以追溯到公元三千年前的美索不達米亞。
自有國家以來,國家之間就存在著各種互動;併吞、臣服、戰爭、和平的故事不斷上演。伴隨著「地理大發現」,就是全球性征服與移民。
「現代國家」也負責向人民提供教育、醫療,希望將其國民塑造為對現代國家「有用的人」。
二、主權
當代美國著名政治學者克瑞斯納(Stephen D. Krasner)分析了四種不同的主權意涵,並認為「主權」不過是「組織化的偽善」(Organized Hypocrisy)。主權被說成是一種「偽善」,和主權在現實中的用處有限相關。
歐盟的出現,也改變了傳統對「主權」的認識。歐盟各國雖然都是受到承認的主權國家,但是卻把許多過去認為主權國家不可讓渡的權力,例如印製鈔票和司法,讓渡給歐盟。
三、國際法
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相互權利義務規則的總稱。由於沒有比國家更高的強制力,國際法的遵從與否取決於各國自身,因此國際法是否可稱為一種「法」,在學理上有所爭議。國際法是在沒有共同立法機構的情形下,各國承認某依法律規則的結果;絕大多數國家對某一國際法表示同意,該國際法就成立。

 

10-2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而在「單一國中央與地方關係」,與「一般國與國關係」之間,存在著許多的「特殊關係」。這些特殊關係,我們大致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國家之間的聯合
主要是邦聯和國協,歐盟作為當今世界最顯著的國家聯盟,其架構也值得探討。
第二類是殖民主義或帝國架構下的國家間特殊關係
包括保護國與被保護國,和宗主國與屬國的關係。被保護國和屬國常常被混用,不過保護國與被保護國更多強調依據條約而處理外交國防事務,宗主國與屬國則可能更多歷史上的聯繫,且未必是藉由條約所成立。
第三類是具有某種國家特質的地方政府
有許多「國際組織」並不以「國家」作為唯一的會員資格,於是某些加入了許多國際組織的行政區域,雖然不是國家,但比多數國家更像國家。

ㄧ、國家之間的聯合
邦 聯
邦聯的基礎是邦聯條約,有時也稱為「邦聯憲法」。邦聯雖然也有經過各邦同意而設立的中央機構,但是組成邦聯的各國卻仍擁有退出邦聯的權力;也因此,邦聯是一種不穩定的狀態。為了使政治與法律關係更為穩定,美國與德國最終就進一步整合為「聯邦」。
歐 盟
目前世界上最接近「邦聯」形式的重要政治實體是歐盟。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EU,簡稱歐盟)是由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發展而來,是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再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
歐盟的主要組織機構如下:
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
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
歐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歐洲審計院(Curt of Auditors)
歐盟在經濟上的整合程度很高,甚至已發行歐元。在政治上,被視為歐洲總統的歐洲委員會主席參加包括八大工業國會議(G8)等場合。
(三)國 協
與邦聯被視為邁向統一不同,國協被視為是統一的國家分裂後的特別關係。目前世界上有名的國協有二,其一是「大英國協」;另一是「獨立國家國協」。
「大英國協」(The British Commonwealth)是今日「國協」(The Common-wealth)的前稱。
現在國協是一個擁有54個會員國的獨特全球組織,擁有17億人口,並以英文作為通用的語言。
蘇聯解體後組成的「獨立國家國協」(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CIS)也是許多主權國家組成的政治、經濟聯盟。其成員各自推行獨立的外交政策,不再有統一的中央政府。
東南亞十國組成的ASEAN釋為「東南亞國家協會」。這裡的「國協」兩字與大英國協和獨立國家國協的「Commonwealth」不同,但都指涉一種較為鬆散的政治聯繫。
由於兩個著名的國協都是原有「帝國」崩潰所組成,因此「國協」不被視為邁向「統一」的過渡形式。
(四)君合國與政和國
歐洲過去曾有「君和國」和「政合國」等「複合國」的類型。君和國是兩個國家共同擁君主,但兩國各自獨立,十九世紀時荷蘭和盧森堡及為君和國。政合國是鄰近國家共同建立的國際法主體,他們以條約的形式結合,設立共同的機構,以處理某些共同的國家事務。目前這兩種形式都已幾乎不存在。

二、不平等的國家間關係
(一)被保護國
保護國與被保護國的關係,是基於條約,保護國對被保護國並無主權,只能基於條約的授權而擁有有限的領土管轄權;被保護國的人民也不是保護國的人民,但可以請求保護國的保護;保護國可以在被保護國駐軍、設立法院;保護國通常支配了被保護國的外交事務,甚至只有保護國才有權簽署有關被保護國的條約;同時,被保護國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保護國也得承擔起責任。雖然如此,被保護國仍然是一個國家。
(二)屬 國
被保護國和屬國,在法律上並非截然不同,兩者經常混用。若強要區分,則屬國(或「附屬國」)較傾向於是基於國內法關係而接受「宗主國」的支配;而屬國是否是具有主權國家的資格,則並不確定。
屬國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在於,隨著二十世紀中葉的殖民地解放運動,各個過去的「屬國」都被視為擁有「自決」而獨立的權力。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宣佈「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並對此作詳細規定。
委任統治和托管領土
委任統治和托管領土都是在殖民地獨立之前的暫時安排。委任統治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依據「國際聯盟」的規定所創立,以處理德國、土耳其等戰敗國的殖民地;其目的是藉由托管的過程,使「委任統治地」的政治經濟得以發展。
託管領土是二次大戰後依據聯合國規定所創立。託管領土包括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領土,二次大戰之後自戰敗國割離的領土,以及其他國家願意將之受託的領土。託管領土的最終目地的,是使之邁向獨立。倘若違反此一目的,聯合國可撤銷受託國的委任統治權。
(四)駐外基地
美國與世界數十個設立了美軍基地的國家,往往簽署了「美軍地位協定」(SOFA),讓美軍享有過去列強在中國所享有的「治外法權」,因此這些地方也類似於美國的海外領土。
三、中立國與「芬蘭化」
與前述各種特殊的政府間關係不同,「永久中立國」是對所有國家建立一種特殊的關係,即除自衛外,放棄「交戰權」的國家。永久中立國不得參予其他國家的戰爭,也不得和他國簽署同盟條約,負有在列強保持均衡、公平的義務,而永久中立的保證國則可能得在中立國遭受入侵時,以武力維護其中立地位。最著名的永久中立國是瑞士,自1815年以來即維持了中立。

 

10-3特殊的國內政府間關係
ㄧ、聯邦
「聯邦」是一種特別的國內關係。以美國為例,組成美國的各洲原本是「邦聯」關係,或者某種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各州之間的條約即是「邦聯憲法」。但在1787年通過了聯邦憲法後,美國「合眾為一」,從十三國變為一國,簽約國不再被允許退出聯邦,邦聯時期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內的各國,也不再具有獨立的地位。然而,「聯邦」憲法與一般「單一國」憲法的一個較大的差異在於聯邦的權力來自於各邦,憲法沒有規定的權利仍保留給各州(名義上的「各國」)。
二、屬地、海外省
雖然十九世紀西方帝國主義佔領的各國「屬國」已紛紛獨立,但許多國家仍保有許多海外「屬地」。海外領土與屬地這類特殊的行政區劃往往是帝國主義時代殖民風潮遺留下來的遺跡。
以上這些特別的行政區域,許多都擁有自己的首相、內閣、議會,並在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奧會之類與國防、外交無關的國際組織擁有席位。其中有些或許列入第一類的平等的國與國關係,或者第二類的被保護國,還更為適當。這些特別的行政區域顯示主權適應於現實,所展現出的彈性。
三、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是中國版的「屬地」政治體制。其最初是中共用來對台灣進行統戰的口號,但今日已應用在香港和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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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淳亮 2009-01-20 12:42:18

還記得那個考題?台灣的選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