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8 10:33:47→☆ 魅格格 ★←

誰說同性婚姻就沒有公共利益?(2014.10.16)

所謂繁延下一代純粹就是生物上的功能,並非婚姻的本質。

 

作者:簡旭成(瑞麒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6日舉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包括護家盟、支持同性婚姻團體與法界學界專家皆與會表達意見。據報載,公聽會中教育部性平委員、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曾教授主張,婚姻、收養限於男女有其正當理由,因男女婚姻可繁衍下一代,對國家有益,「異性婚姻具有公共利益,但同性婚姻卻沒有這樣的功能」。這一點筆者有不同意見。

婚姻的本質是什麼?法律沒有說,如果是愛跟承諾,那麼同性婚姻既然在這裡本質相同,就沒有差別待遇禁止同性婚姻的理由,那是否如曾教授所說婚姻的本質有繁延下一代,具有公共利益?

不妨檢視一下現行民法親屬編第1052條法定離婚事由,其中第一項規定的離婚事由,有重婚、與他人性交、虐待、遺棄、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等等規定,第二項則規定有前項以外的重大事由以致難以維持婚姻,從這些列舉或概括的規定來看,離婚是因為愛與承諾被破壞或是因為沒有辦法共同居住生活,並沒有規定不能生育是離婚的理由,而民法也沒有禁止銀髮族、不婚族結婚;同樣的,也沒有禁止不婚男女、離婚男女不行生育子女。

所謂繁延下一代純粹就是生物上的功能,並非婚姻的本質,如果婚姻的本質真的是繁延下一代,那麼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童養媳這種以繁延下一代為功能的制度是否應該都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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