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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韻詩在香港立法會發言支持跨性別者(圖)。(2014.04.24)

何韻詩在香港立法會發言支持跨性別者(圖)

  蘋果日報4月23日報導,香港立法會《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23日舉行公聽會,歌手何韻詩代表大愛同盟出席發言。她強調這次並非要為同性婚姻開路,而是為更被邊緣化的跨性別人士發聲。她批評當局意圖將婚姻權收窄至完成整項變性手術,是極不負責任的做法。

  何韻詩指出,性別重置手術過程相當複雜,每宗個案都不盡相同,甚至有些人的身體根本不適合動手術。如果要求完成整項變性手術才定義為完成變性,會令跨性別人士飽受折磨,甚至永遠無法享有結婚的權利。她指當局的做法既未能落實終審庭的裁決,又傷害跨性別人士。

  何韻詩表示,不少社會人士仍將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感混淆,去年W小姐案後,她曾被記者問到會不會因此變性,令她感到詫異。

  出席公聽會的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梁詠恩分享自身經歷,她說2008年接受手術後,用了近一年時間處理抑鬱症,因為不認同身體要承受如此痛苦。2004年她的朋友因被指身體不宜接受手術而燒炭自殺,2008年另一朋友因受不了家人壓力而跳樓,“到底你們要死多少人才滿足?為什麼我們的痛苦不處理,淨是說我們會影響你下一代?根本沒有根據”。

何韻詩在香港立法會發言支持跨性別者(圖)

  附:何韻詩發言原稿

  我是一名同志

  但今天我不是來跟大家談同志平權,亦不是要爭取同性婚姻,而是為一班比同志更被邊緣化的朋友,性小眾中的少數,跨性別人士發言。

  我知道社會上有一些人,又或者可能很多人,對於同性戀以及變性這兩件事會感到混淆。就如去年,當W小姐案件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我隔天出席一個公開場合,竟然被一名記者問到:“變性者現在可以結婚,那你會不會考慮去變性?”我當時很詫異,怎麼我們的社會走到今天,仍然可以對性小眾存在如此大的誤解?

  我認為有需要在此說明一下,事實上,同性戀與變性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同志喜歡的是同性,但接受自己原有的性別與身份,一般亦無意變成另一個性別;有性別認同障礙的跨性別人士又或變性者,他們是對於自己出生被定立的性別存在不認同以及疑惑,而他們希望自己能夠透過裝扮,又或者變性手術,可以在軀殼與外表上,恢復他們心理上原來的性別。

  跨性別人士從出生,因為對於自己的性別認同,因為自己同一般人的不一樣,要經歷比別人更痛苦的一生。W小姐於終審法院上訴成功,原本是香港社會於性小眾權益上的一大進步,但結果政府意圖將整個立法程序簡單化,將變性定義收窄為“完成整項變性手術”,然後以為將定義寫入婚姻條例便可草草了事,是很不負責任的一個決定。

  其實性別重建手術過程相當複雜,每一個求助個案都不一樣,並不是單靠你想去完成就可以。當中包括心理評估,生理上的種種要求,亦牽涉到經濟上的壓力。如果你能負擔十幾萬的手術費,可以選擇到外國去進行,但如果經濟能力不許可,就只能等待香港政府支助。而香港到目前為止只有一間醫院​​可以進行變性手術,由2009到2014年的今天,只有約20多個成功案例,但排期等待中的,實質是超過一百多人。就算你這麼幸運,等到政府支助,有些人的身體狀況會被醫生斷定為不適合經歷整個手術程序;就算是符合資格去完成整個過程的人士,亦要面對一定的風險,完成手術後更有可能要承受身體上永久的痛楚和折磨,亦有人會患上情緒病。變性手術危險性高,對身體傷害性大,尤其女變男的手術更為複雜,所以當中有很多朋友亦選擇不去完成性器官重建手術。那這些人是否就應該永遠被排在社會的邊緣,沒有性別,沒有身份,亦沒有結婚與組織家庭的權利呢?

  終審法院選擇不在案中處理變性者在整個轉變過程中,哪一個步驟應該被定為已經成功變性,正正是因為變性過程比我們一般人認知複雜。相信這個決定,是想給充裕時間立法會去訂立一個更好的性別承認機制,而不是為了讓政府可以將變性定義簡單化地收窄為“完成整項變性手術”。現在政府這個草案,既沒有尊重法院的判決精神,亦非常不人道。

  如果說,在香港,同志的路難行,跨性別人士的路大概更難行。多謝W小姐和願意公開自己變性者身份的朋友,如我身邊這位Joanne,在飽經心靈和身體上折磨的同時,仍然找到站出來面對世界,對抗制度的勇氣,好讓這個對任何有關“性”都抱著“不要提,不要問”心態的社會,這個仍然對性小眾相當排斥和恐懼的議會,首次被強制面對這個一直被視為禁忌的議題。很多歧視正正是來自無知與不理解,看到跟自己不一樣的,大家會驚,會避開,會將這些人劃分為“異類”“怪物”;有些更極端的,當覺得自己所謂的道德底線被沖擊,更會嘗試去剝削別人。

  越不認識我們越抗拒,越抗拒他們就越被孤立,越孤立便無助。

  在W小姐案件中多次被引用的案例,1971年的“corbett”案,當中被判敗訴的變性者April Ashley,曾經在一個訪問中剖白:“In fact, what I really wanted to be, was to be normal, whether it be a boy or a girl.”說到底,無論我們是什麼種族,宗教背景,性取向,什麼性別,撇除這些種種的外在差異,我們其實都只是一個human being,都希望被社會接納,亦都應該享有每一個“人”應有的權利與及尊嚴。

  時代在變遷,科技亦日益進步,幾十年幾百年前的“是”,今天也可能變成“非”,相反亦然。現今大致的普世價值,就係必須尊重基本人權。無論你是多麼守舊,也必須明白,今天的世界就是如此多元,性別亦是如此多元。你不認同,不代表他們不存在;你不接納,亦不代表你可以奪取他們的權利。法律本來就是確保每個人都享有相同的保障,如果必須得到大多數人的共識,那小眾是永遠都不可能被照顧到,那何謂人權?

  我代表大愛同盟促請政府盡快遵照法庭建議,訂立“性別承認條例”,或類似性別承認機制,好讓各界跨性別人士得回他們生活上應有的尊重。我們認為,政府對於保障每個市民的權益,責無旁貸,應該是一視同仁,亦不能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