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一扇不會再關上的門。(2013.04.28)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三月底連續兩天就加州同性婚姻禁令和1996年的《婚姻保護法》是否違憲進行了聽證。雖然已經有台灣女明星在《康熙來了》上感慨她和男友在紐約註冊結婚時,六個排隊的人裡只有她一個是女生,雖然連Facebook的婚姻狀況圖標都已經可以選擇兩個穿西裝或者兩個穿裙子的小人,這卻還是同性戀婚姻合法問題第一次進入美國最高法院。而在現任九名大法官中,有六名都是天主教徒。
那幾天我的房東剛好也去了華盛頓,後來我在新聞裡看到華人教會在最高法院前的示威遊行,舉著「One Man, One Woman」的標語,我總疑心房東就隱藏在標語後面。而在華人教會隊伍的幾米之外,就是一個黑人丈夫在親吻他的白人妻子,他們的標語上寫的是「Not long ago, Our marriage was illegal」(不久之前,我們的婚姻也是非法的)。
房東是一個寬容的老太太,但對她來說再寬容也不能超過《聖經》給出的限定,《利未記》裡寫的清清楚楚:「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事實上,1970年同性戀情侶Jack Bake和Michael McConnell最早要求婚姻合法時,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正是引用《聖經》判他們敗訴,這一對不獲認可的伴侶早在那一次就試圖進入聯邦最高法院,但聯邦最高法院以和聯邦無關為由將案件駁回。這個失敗的故事有法律之外的溫暖結局,這對1967年就在一起的情侶到今天依然是一對,他們都70歲了,一直沒有結婚,媒體形容他們時用的詞語是Still United。
聯邦最高法院現有的九名大法官還是老格局:四名自由派,四名保守派,一名搖擺派。從那兩天的聽證來看,握有關鍵性一票的肯尼迪大法官似乎這一次加入了自由派陣營。克林頓簽署的《婚姻保護法》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肯尼迪說,對那些已經認可同性婚姻的州來說,這似乎觸犯了它們的州權。最高法院的裁決最快六月才能出來,不少分析都認為這一次最高法院會繞開實體判斷,以程序原因駁回這兩個案件,但就像墮胎權和黑人平權,最高法院最終都要直面它做出歷史性判決,這是大法官們不可躲避的責任。
案件剛剛結束聽證,《時代》週刊的封面文章已經宣佈「同性戀婚姻已經贏了」。那一期的《時代》有兩個封面,分別是兩個接吻的男人和兩個接吻的女人,《時代》倒不僅僅是預測這兩個案件的結果,而是一種大勢所趨必然如此的感慨。他們引用去年11月美國大選時的調查數據,有83%的選民都相信五到十年之內同性婚姻將在全國範圍內合法,這證明即使在強烈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中間,也有很多人理智上明白,這座大壩上出現的細縫最終將湧出洪流。
有個美國朋友跟我說了類似的話。他出生在保守勢力強大的新墨西哥州,卻在自由派大本營的紐約讀完了法學博士,現在是紐約一所大學的法學院副教授。他自己含糊其辭地沒有表達對同性戀婚姻的看法,卻提到在他讀中學時,如果男孩子們想使用最惡毒的詞語罵人,就會說GAY,但他現在再回到老家,卻明顯感覺到這個詞語不再代表咒罵。
這讓人想到《斷背山》裡的故事,被村民虐殺的那對同性戀人是Ennis永遠的童年陰影,最後他自己也死因成謎,這種故事發生在50年前的美國西部是如此順理成章,卻幾乎不可能再在今天重現。2007年,連《哈利波特》的作者羅琳(J.K. Rowling)都已經宣佈,小說裡的人物鄧布利多是GAY,我為了尋找蛛絲馬跡前段時間把七本書幾乎重看了一遍,沒有感知到任何鄧布利多深深戀著黑巫師格林德沃的細節,但我還是很高興巫師和麻瓜的世界都同時認可了這樣充滿魔法的變化。
生活在紐約不可能繞開同性戀者的存在。《布羅茨基談話錄》裡提到沃爾科夫和布羅茨基都住在下城的格林威治區,沃爾科夫感慨,有一個週日的早晨,他和妻子在上西區距離林肯中心不遠的地方散步,走過來一對對的戀人,他潛意識裡覺得不舒服,好像有什麼東西讓他不大習慣。後來他明白這是因為這一對對戀人都是一男一女,因為在格林威治區住久了,他已經習慣「如果迎面走來一對戀人,這就一定是兩個男人一起」。紐約很有可能將迎來他們的第一個女市長和市長夫人,市議會議長克裡斯蒂·奎寧3月10日宣佈,她將競選紐約市下任市長,她和相戀多年的同性戀人在去年五月已經結婚。
每年六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是紐約的同性戀大遊行,因為在1969年6月27日,紐約警方曾經在格林威治村的石牆酒吧抓捕同性戀者,理由卻是調查酒精飲料許可,紐約的同性戀者們隨後開始了第一次大規模反抗遊行,這一天從此被固定下來。遊行者們會從第五大道52街走到第九街,到達今天依然在運營的石牆酒吧。我其實沒有那麼著急看到最高法院的裁決,我只想在大遊行那天站在路邊看看那些穿著奇裝異服狂歡的人,他們的驕傲和喜悅比枯燥的判決書更能證明,這是一扇不會再關上的門。
作者簡介:李靜睿,以前是記者,現在毫無目的地暫居紐約。
文章來源:http://cn.wsj.com/gb/20130419/LJR075700.asp。
來源: 中國民商法律網 (責任編輯:王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