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同志福利】分門別類版~
丹麥於1988年率先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瑞典、挪威、冰島、荷蘭和比利時相繼
跟
進,允許同性戀在政府登記伴侶關係,享受等同于異性戀配偶的各項權利。
瑞典自1995年以來允許同性之間的“夫妻”關係合法化。
同時,瑞典的合法同性戀夫妻不僅可以在國內或海外領養後代,而且同性夫妻之中
的任何一方還可以合法地成為另一方孩子的家長。
荷蘭議會於2000年12月19日投票通過允許同性戀者結婚的法律。
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同志婚姻法律化的國家,但只適用于荷蘭公民或
在荷蘭擁有居住權的居民。關於國際和居留的規定與荷蘭其他婚姻是一樣的:
至少有一方必須由荷蘭國籍或居住在荷蘭至少四個月,且不保證在其他國家進行的
同性婚姻能夠得到承認。最可能獲得承認的只有那些本國有為同性戀提供註冊伴侶
關係形式的國家。但是荷蘭同志婚姻關係是不被美國政府承認的。
比利時參議院2003年1月30日通過一項允許同性戀者結婚的法案,
是世界上第二個將同志婚姻法律化國家。
這項法案給予同性戀伴侶與異性戀伴侶同等的權利,特別是繼承權。
但該法案不允許男性同性戀“夫妻”收養子女,
而女同性戀“夫妻”中的“妻子”可作為單親母親收養子女。
此外,2004年10月1日前的比利時同志婚姻法,只允許比利時的本國同志
在比利時結婚;2004年10月1日後,法律作了修改,放寬了外國同志在
比利時結婚的規定。
規定只要雙方有一方在比利時至少居住3個月,外國同志也可在比利時結婚。
但其比利時的同志關係亦是不被美國政府所承認的。
法國於1999年通過「PACS
團結契約,又稱公民結合契約」。目前法國的法律其實仍不允許同性結婚,
但為因應同志之需求,在1999年通過「PACS團結契約」允許同性或異性之
2名成年人簽署PACS契約後共同生活。
其實有點像「同居法」不論異性或是同性都可適用。
就是在合法前提下,不管是不是同志,都可以結合登記成為配偶。
而PACS的功能是:簽約兩造可在PACS契約中約定共同生活之權利義務分配,
在民法(贈與、繼承)、稅法、社會福利保險、公私機關撫卹等領域享受類同
(但不等同)夫妻關係之部分權利義務,形式較有彈性,終止手續亦較離婚簡單。
西班牙是世界上第四個將同志婚姻法律化的國家。規定同志夫妻間可收養孩子,
孩子並可繼承任何一方的財產。
《版主嘀咕時間》
什麼時候~
這些"合法同志關係"的國家,才會出現"台灣"二個字呢?
期待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