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性侵法制紊亂 元凶與共犯
插圖/YUSHA |
引爆社會輿論譁然的性侵女童判決爭議,法官面臨網友前所未有連署怒吼,灰頭土臉,法律專業形象全部破功,統統變成腦殘低能的過街恐龍。雖然法官認定遭受性侵,但判決內容卻對是否「違反其意願」,多有質疑。由於被害女童年僅三歲及六歲,法官心證認知,顯然與庶民百姓的經驗法則產生重大落差。
毫無疑問,稚齡女童根本就欠缺性自主權的決定能力,但是法官為何咬文嚼字,淪為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論者都把原因歸咎於法官採取考試任用,只會讀書而欠缺社會經驗云云,但是這種「想當然爾」的推論,只是習焉不察的思考盲點,並不正確!否則如何解釋連最高法院法官也是相同的思考模式?最高法院法官不是學驗俱豐嗎?
其實這些法律適用的爭議,都和性侵犯罪立法沿革息息相關,因此如社會能把觀察焦點從歷史縱深加以延長,也許就能呈現清晰的視野與完整的圖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來的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因此,如果按照原來的條文,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也不必審酌是否「違反其意願」,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一律認定構成強姦罪,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於是乎關於性侵犯罪的處罰規範,法律上就有三種情形: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者,構成強制性交罪,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一條);違反其意願,而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強制性交者,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二條);「不」違反其意願,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七條)。對法官而言,由於要件與刑度不同,因此必須明確區隔,不能囫圇吞棗,含糊以對。
婦女團體自己訂出來的法律,把原本客觀判斷的「難以抗拒」,突然改為主觀臆測的「違反其意願」,這才是造成法官須斤斤計較是否「違反其意願」根本原因!婦女團體這種修法主張,迭遭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嚴厲批評,指其根本喪失「強制行為」本質,卻仍恣意擴張「強制」的概念,立論基礎錯誤!
司法問題經緯萬端,唯有正確診斷,才能對症下藥!如頭痛醫頭,鋸箭療傷,問題依舊無法解決。按照司法院建議,希望規定未滿七歲的兒童,一律視為「違反其意願」。那麼假如未來性侵的對象是七歲半、八歲、九歲、十歲、十二歲時?法官又該如何判斷有無「違反其意願」呢?這些問題,只有實際從事審判的法官才能體會,司法院的行政官僚們,還是只會替《妥速審判法》登些置入性行銷的廣告自我吹捧而已。
本文並無意替承審法官辯護,因為法官耽溺於司法窠臼而不自知,很難贏得社會的同情。法官的自由心證違反常識,應該痛加針砭,因此婦女團體的指責確有所本,應予贊同。不過,婦女團體對於修法過程的偏執與隨興,形成疊床架屋的法制紊亂,恐怕也應該自我反省。否則看著「元凶」義正詞嚴的指責「共犯」,畫面好像有點不太協調。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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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謂的不公不義的事情,都是政府的關係,所以不是要立法,而是要廢除此法案,讓政府規模變小,女權團體基本上大多數都是大政府主義者,你要做得不是去反抗女權團體,然後搞出一大堆性別大戰的議題,甚至仇女的言論。像女人說男人是狗,你就反過來罵回去,然後又怎樣呢?最重要的是如何減少她們這樣罵!
不公不義的事跟政府未必有關係,比如說男士們消費上的弱勢。政府規模變小女權團體照樣掌握媒體,照樣掌握詮釋權。例如把"強姦"給強姦成"性侵",可就是沙豬掌握媒體的得意之作,跟政府沒什麼關係。
沙豬掌握政府可以迅速達成她們目的,但是不掌握也可以,只要掌握媒體,依然可以向大眾洗腦。掌握政府只是沙豬遂行宰制的途徑之ㄧ,沒有這條途徑也會有別條。
重點是男人要有男權意識,只要有男權意識,沙豬不論是否透過政府遂行迫害,我們都可以抵禦。與沙豬對罵,就可以激起兄弟們的男權意識,可以讓我的網站曝光率增加,吸引網友們前來觀賞,例如閣下。
-- 2013-06-06 03:17:57
所以搂!現在的婦產科醫師跟婚友社都是男人多於女人,就是自由市場機制下的產物!這些女人沒辦法保住這些職業就是被自由市場機制淘汰了。
可是女警卻沒有,那是因為法令在保護她。
這些道理本來就是很明確的,我需要的是肯跟我ㄧ起努力去改變現狀的人,不是需要把促成現狀的原因解釋給我聽的人。
-- 2013-06-06 01:36:08
女權主義者之所以會掌控媒體不是因為她是女權主義者,如果女權主義者掌控的了媒體的話,那烏克蘭女權團體就不用光著上身抗議了!
那是因為掌控媒體的人是左派份子,左派對女權運動的觀點幾乎是激進的!
還有!男權意識如果要靠仇女或對罵來完成,那還是算了吧!那只會被別人說你沒有紳士風度罷了!
女權份子可以先裸體抗議,再叫她們掌握的媒體來拍攝。
男人不需要有紳士風度,紳士風度只不過是要男人為素不相識的女人犧牲罷了!
-- 2013-06-07 00:5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