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9 18:40:56阿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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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雲罩頂出手海扁情敵,是否構成「義憤傷人」?


板橋地院審理一宗「女友床上不是我」的傷害案時,出手揍人的楊姓少尉辯稱是「激起義憤傷人」;承審法官則認為,男女朋友並無婚姻關係,女友劈腿並非不正當行為,楊某所為實在和「義憤傷人」扯不上關係,依傷害罪將他判處拘役50天。


判決指出,楊姓少尉和謝姓女子交往後,在去年十一月間懷疑謝女劈腿,便跑到謝女中和中山路的住處理論。


舊人怒打新人 和解談不攏


楊姓少尉怒氣沖沖地敲門,但女友卻硬是不開門,最後大門打開,楊姓少尉在房內四處搜尋,果然看到了女友床上躺著一個身穿短衣、短褲的男人。


楊某大為光火,並和情敵一言不和後開打,一拳把情敵打得鼻血直流。


判決指出,楊姓少尉揍傷了女友劈腿新歡,隨即停手並在隔天付出8萬元和解金,但因女友新歡要求25萬元和解金,雙方條件談不攏,這宗傷害案終因和解不成而鬧上法庭。


楊姓少尉辯稱,他進入女友房間後,發現女友床上躺著衣衫不整的陌生男子,這才會「義憤傷人」。


承審法官則認為,刑法「義憤傷人」,是指被害人的行為違反正義,且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的憤怒而當場傷人。


劈腿惹出麻煩 吃上傷害罪


不過,楊姓少尉女友儘管疑似劈腿,但兩人之間並無婚姻關係,女友愛怎麼劈腿都不算構成「違反正義」要件,這名少尉之怒只能算是「妒火中燒」,並非「激於義憤」。


板橋地院審結全案,依傷害罪將楊姓少尉判處拘役50日,加上先前楊某已付8萬元和解金,楊姓少尉盛怒之下痛毆情敵付出代價不輕。







應該叫他朋友來..那就算義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