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9 08:55:44板新

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可於繳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二代健保實施後,個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仍屬健保費,依上開規定,可於繳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保險費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4千元的限制。

該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關於保險費項目,首先要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保險費可以分為二部分計算:(1)健保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健保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全部都可以列報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2)其他保險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含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及學生平安保險),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千元為限。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36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