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6 09:12:38板新

營利事業收到保險理賠收入,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保保險,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理賠,應於收到該項理賠時,作為當期非營業收入列帳。

中區國稅局說明,該局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其中一家公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120餘萬元而遭補稅2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罰14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當獲得保險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賠償收入,如因同一事實發生賠償損失時,亦應依規定記帳並保存該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剛結束,請營利事業再次自我審視,是否漏報理賠收入;並確認前一年度如有漏報收入,於次年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是否已納入未分配盈餘申報,倘未列入申報,請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辦理補申報或更正,以免因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以保障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倘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彭淑芬,電話:04-230511117137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