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4 08:51:01板新
財政部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針對社會弱勢占用人,增訂相關協處機制
財政部於103年6月17日修正發布「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針對社會救助法規範之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增訂管理機關於排除占用前,先協助占用人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公共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進行安置,或依法申請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應繳之使用補償金,除管理機關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或其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外,得同意緩收,但占用人變更為非上述身分或有擴大占用情事時,即依規定追收。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本次作上述修正,除因應民意及考量管理機關於排除占用時,倘能給予低收入戶等社會弱勢之占用人適當協助,可避免於排除占用過程中,衍生負面社會問題外,另對於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追收,明定可以同意免計息分期繳納,期數視占用人經濟能力酌情決定,有助於各機關處理占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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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更新日期: 201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