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9 09:09:25板新
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健全財政利民福國
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健全財政利民福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蓄積財政能量,順利推動重大政策,財政部擬訂「財政健全方案」,適時調整稅制,其中金融業營業稅稅率調整部分,納入財政健全方案項目之一。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所稱金融業係指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7種業別。我國自88年7月起金融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調降之3%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作為沖銷逾期債權及提列備抵呆帳之用。且自91年1月起將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挹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及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獲利已提升,且政府對於體質不良之金融機構扶植成效顯著。是以,財政部擬訂財政健全方案,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適用稅率為5%,稅收納入國庫,回饋以往政府對是類業別改善經營體質所付出之成本。至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2%。
該局指出,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為5%,稅收增加充裕國庫,可提高公共投資建設,帶動經濟發展,健全財政、利民福國,落實公平正義。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