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7 14:02:57板新
營業人之營業稅申報,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或應納稅額,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倘有註銷營業登記之情形,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
該局以實際案例說明,轄內A公司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2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其申請自101年3月19日註銷營業登記,因當月無銷售額及開立統一發票,誤以為無應納稅額,即未辦理營業稅申報,經該局查獲,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乃加徵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以其違反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規定,未於註銷營業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原核定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就無應納稅額者,予以加徵怠報金3,000元,並無不合,駁回A公司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即應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當期之營業稅無應納稅額,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以免遭滯、怠報金之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江沛霓,電話:04-23051111轉8120)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