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7 14:04:20板新

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

該局以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例予以說明,納稅義務人A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租賃收入36,000元,租賃所得20,520元,經該局以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59,906元,並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34,146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每月收取之租金確為3,000元,且承租公司亦開立扣繳憑單,非其憑空無據申報云云。經該局以,首揭所得稅法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只要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當事人約定之租金,只要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且本案經調查鄰近房屋之平均租金,亦較一般租金標準為高,A君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表示民眾對稅務問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劉淑華,電話:04-230511118256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