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7 14:02:29板新
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營業人取得之補償費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其與政府協議,使政府取得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其取得補償費收入,是否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釋,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收入時,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一併列報。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辦理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應將該收入及必要成本與相關費用列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李玉蘭,電話:04-23051111轉8115)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