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解釋,國人赴大陸就學,納稅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變更解釋,國人赴大陸就學,納稅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在大陸地區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規定者,子女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同胞兄弟姊妹得列報免稅額。
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司法院100年11月4日釋字第692號解釋就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年
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限縮所得稅法第17條之適用, 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自該解釋公布之日(100年11月4日)起不再援用。
因此,財政部乃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經通盤檢討後以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重新核釋如下:
一、 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下列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
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 免稅額:
(一) 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院校,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院校。
1. 可自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網址(http://www.edu.tw/bicer/index.aspx),下載「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參考。
2.就讀上開參考名冊以外之大專校院,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 教育部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告之認可名冊所列高等院校,或其他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院校。
1.可自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網站(http://www.edu.tw/HIGH),下載「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及「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參考。
2.就讀上開參考名冊以外之之高等院校,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三)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
1.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自2005年起於相關網站公告該等學校名單(網址: 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可下載參考。另該等學校名單未必每年公告且公告時間未定。
2.就讀上開名單以外之高等學校,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 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符合前述規定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
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證明,前述規定之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三、前二點規定之大陸地區就學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由於近年來兩岸人才學術交流頻繁,國人子女選擇至大陸就學情形日益增加,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的變動,並確實依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331】
新聞稿提供單位: 法務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龔怡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70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29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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