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2 17:37:47板新
經濟部廢止登記之有限公司未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倘公司欠繳之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將以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經濟部廢止登記之有限公司未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倘公司欠繳之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將以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向財政部或稅捐稽徵機關反應,並非公司之負責人,只是公司的股東,為什麼會被限制出境?
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由於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單計或合計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限制該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未依公司法規定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清算人並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否則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倘其欠稅達限制出境標 準,稽徵機關除移送執行外,將以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應行清算之公司,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完成清算者,其雖 非不是負責人,仍會被限制出境,若因公司之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影響出國行程,實在很不划算。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徵收科李秀枝,電話:04-23051111轉8331 )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29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