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9 17:44:10板新

公司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有變動,仍應依法申報,以免遭致處罰。

公司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有變動,仍應依法申報,以免遭致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之所得稅額,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免於國稅局查核時,因該帳戶當期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不正確,而遭國稅局依法裁處罰鍰。
該 局說明,轄內某公司雖於9991日申請停業迄今未復業,但其於99年間依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期協議,依約定期間及金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 法第66條之3規定,應在繳納稅款當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由於可扣抵稅額餘額已變動,該公司依法應於1005月間申報99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變動明細資料,因未依規定申報,依同法第114條之3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7,500元。
該局進一步解釋,除前揭繳納以前年度自繳未繳之營 所稅或暫繳稅款造成股東可扣抵稅額增加之情形外,其他造成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期末餘額資料不正確之常見情形,如銀行存款利息扣繳稅額、繳納經稽徵機關調 查核定增加之營利事業所稅或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等情形,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如有前述股東可扣抵稅額應計入或減少之情形, 務必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2項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致處罰。【#334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雪燕
聯絡電話:(07)分機5874709分機6930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29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