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45)標竿
要求公平正義 在台灣
是有機會可達成的期盼!
源於廉潔剛正 真法官
平反極不合邏輯的判決!
推翻不公不義 伪心證
拾回真理重建司法威信!
8月酷熱…
鼓舞思緒的躁動
路霸黑影…
掀起重重的憂心
難眠思索…
如何遏制路霸們
反擊!
於是寫陳報狀於高院
申請閱卷民國111年x月x日出庭錄音光碟
理由:
在地院審理拆屋還地的期間,
上訴人再再向地院法官提出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與檢警筆錄對質,
還原當時事實的真相,
但是大法官以「主觀的心證」
概括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責任歸屬,
上訴人十分的感謝高院法官公正的還原
路霸3號當時意識清晰、
勇於認錯自己蓋車庫事實
和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在旁
完全無任何爭議的錄影存證!
上訴人申請閱卷光碟是為日後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上訴作準備,
因為並不是每位法官都以「事實的真理」
凌駕於「主觀的心證」作為審判!
倘若法官不允許請說明理由?
上訴人為何不能持有光碟保障自身的權益?
果若有涉及到路霸3號個人隱私問題可以刪除,
我需要的部分就如同民國111年x月X日出庭時
法官分段說明的那幾部分錄影光碟!
老實說上訴人在尚未提告之前就有耳聞,
竊占土地、佔領使用的事蹟在芭樂縣市
是很平常的事,
甚至還被某些行政公務人員譏笑:
「很多人都也是這樣的狀況…
不然就去告阿!告不贏啦!」
這樣的解讀上訴人時當完全無法理解,
經過民事地院的洗禮,
已能窺知一二!
上訴人期盼高院教育無知的被上訴人,
觸法錯誤的行徑是破壞社會和諧的秩序,
必須接受到嚴懲,
而不是束手無策任憑被上訴人藐視法規,
讓守法的公民情何以堪?
(PS:民國111年X月X日被上訴等人
不請假也不出席,
不由得讓人覺得是挑釁高院的威信)
再次懇請法官允許上訴人閱卷光碟,
讓上訴人「享有」保障自身的權益!
更期盼高院讓廣大身受其害的地主
能得到公平、正義的伸張
以此案例拋磚引玉、樹立…
標竿!
備註1
在高院言詞辯論開庭前幾日
收到高院駁回聲請錄音光碟
駁回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聲請交付本院
於民國111年X月X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及該日勘驗之本案訴訟原審被告路霸3號另案警詢光碟
以為日後相對人即本案訴訟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上訴
做準備用等語……。
經核:
關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路霸3號長子之聲明請求部分
系爭的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X元 C部分為Y平方公尺
故C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Z元,至請求給付金額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聲請人上訴第二審之利益為C部分價額Z元
未逾150萬元則本案訴訟於本院判決後,
因兩造上訴利益皆未逾150萬元
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
應即告確定
因此聲請意旨以預為相對人路霸3號長子等人
上訴做準備為由,聲請系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難認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核無必要!
補充說明:
法院程序規定上訴到第3審
訴訟標的價額需要150萬元台幣以上
拆屋還地的訴訟案件車庫中C部分
面積為Y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X元
換算成訴訟標的價額為Z元
是沒有超過150萬元的標準
即兩造都不能再上訴
以高院判決做定讞!
備註2
恍然驚覺事件的起因是由…
芭樂市政府!
因為規劃道路徵收土地是…
芭樂市政府都市計畫局!
因為財政困乏無力過戶是….
芭樂市政府市公所!
因為沒善用土地遭竊佔違建不拆除是…
芭樂市政府建築管理科!
因為土地違建向沒過戶地主討稅的是…
芭樂市政府稅務局!
芭樂市政府的公權力
讓人驚覺是針對守法公民而為…
難道不是嗎?!
(PS:檸檬子無黨派就事論事
勿將檸檬子披上任何政治色彩)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