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 18:43:56Marilynn

契約認定

離開職場近14年的時間,完全不知道勞基法的變化.......

當時面試時,面試的老師說:這工作是一年一聘,因為不算正職所以沒有勞/健保,學校也不會報薪資所得......(但隔年我還是收到了扣繳憑單).....而且桃園其他公立學校合作社也都如此

雖然是一年一聘但沒有重大疏失會一直續聘。所以每年都會重新簽一張新的約聘單。

自己在當時也呆呆覺得非正職,沒有勞健保也是理所當然,就這樣做了幾年.....到第8年要從新簽續聘單時,新的合作社理事主席約談我,說:對合作社有遠大的目標想大大改革及調整經營模式.....等,所以要調整上下班時間及工作內容,先問我繼續工作意願如何,我小心回覆:讓我思考幾天。

其實那些事項完全是不可行,因為學校合作社內可以販售的商品教育部都有規範,不是隨心所欲想賣的商品都可以上架。心想又是一個不瞭解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法的老師想來一展長才,其實每一任的主席跟經理都會有很多想法,每個人都想求新求變博取經營績效及學生認同。

經過幾天思考便回覆無法接受時間及工作內容變更。主席說:那是我無法勝任就不續聘了,並要求我要面試到新人來接手才能離職。

隔天學校就在網站公告招募新人

這時我開始思考,這樣的離職是我的問題嗎?主席更改工作內容跟時間可以不用討論,直接告知而我只能選擇YES或NO嗎?這樣約聘的工作就是要你來就來要你走就走嗎?讓我深深覺得沒有工作尊嚴,畢竟在這裡也工作了8年。想了幾天,我向主席要求今年上班達學年2/3希望年終獎金要酌量發給我,而且開學時額外工作的工作獎金也要一併發放,他回答,讓他考慮一下。

因為他要考慮讓我覺得很沒誠意。所以我開始上網查勞基法並詢問桃園勞工局得到了驚人的答案.......從一開始桃園高中員生消費合作社就是不合法的受雇單位.....

這也開始,我了解勞基法爭取自己權益同時也感受到勞工單打獨鬥的無助....

覺醒....

1.只要有簽工作契約就等同正式員工享有勞基法一切規定包含勞健保及休假。

2.雖然我簽的是定期契約但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所以之後每一年簽的續聘單實質可有可無。

3.雇主要改變原本勞動契約內容(工作項目及時間)須經勞工同意,勞工不同意而資方堅持變更,屬違約形同強迫離職,勞方得要求遣散費

在我逐步了解勞基法時,主席告訴我:因為是一年一聘而且是我無法配合他的想法,所以不續聘是我離職的原因,就這樣我必須接受。我要求的工作獎金也無法給我。

我真的生氣了.....最後寫了一封申訴書給校長說明原由,因為合作社監督單位是學校,希望校長能了解及處理並依法給我遣散費及合作社未加保勞保需補提撥6%勞退,若學校無法盡到監督事實那我就要投訴勞工局。

原本學校老師都以為我們願意在合作社工作,都是毫無知識的村婦只求溫飽(在一些老師眼中,這是像鼻屎一樣的薪資),我和同事原本都是全職媽媽,因為小孩國.高中了無須專心照料,出來工作只是打發時間。

沒想到無知的村婦大大的反擊並要求遣散費及須補提6%勞退。主席許老師開始跟我談判...

談判當中,學校人事室蘇主任出面搓湯圓,說陽明/內壢/武陵也是這樣沒有勞健保沒有6%勞退,我在這裡工作跟著放寒暑假,這樣福利就很好了.....還說公務系統請約聘也是這樣....實在聽不下屁話,我也沒特休假好嘛!學校上輔導課我們也是要上班好嘛!

主席許老師原本以為我搬出的法條是在唬弄他,所以去詢問律師發現學校根本站不住腳,在勞基法上是完完全全違法,而他跟我談判的重點

*希望我不要要求全額遣散費

*6%勞退不要補提進勞退帳戶,怕會被罰款

他提出這2點表示確認了雖然每年都簽續聘單,但因我有連續工作之事實,毫無疑問是不定期契約

而在談判當中,事情卻有出乎意料的發展........

Dodo-B 2021-10-16 10:57:17

公教職的寒暑假實在不應該提撥薪水給他們,要不就跟私立教職一樣照常去學校工作。
就是給他們太多,他們當成理所當然。領這麼多和貢獻不成比的薪水還這麼跋扈,甚至壓榨其他勞工,很惡劣。所以以前教什麼尊敬老師的道理根本是屁,他們也只是來學校賺錢,是有多神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