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網友捷報-奇摩拍賣-李明發.李白雲-2
【裁判日期】 1020425
【裁判案由】 易以拘留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花秩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即移送單位
相 對 人
即被處罰人 李明發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
民國101年12月10日以101年度花秩字第11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
繳納,聲請人以102年3月22日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易
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發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不滿壹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參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明發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以100年度花秩字
第11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千元,而被處罰人於裁定
書合法送達後,未於5日內提出抗告,上開裁定因此確定,
又被處分人於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後,亦逾法定期限而不繳
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
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條第1
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百
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
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同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閱本院101年度花秩字第11號卷宗所附之裁定書、送達
證書,暨聲請人所檢送之執行通知單、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
局102年4月16日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送達證書等
資料,本院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分
人應繳罰鍰總額3千元未繳,以9百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
數不算,應易以拘留3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從新月廣場開始追 哈哈 你他X再亂告人阿XD
罰不夠多沒關係 易科罰金?3000都沒了 去關吧
還有下一篇
【裁判字號】 101,智易,11
【裁判日期】 1020418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裁判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2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發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仿冒之商品,均沒收。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依上開法律
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
,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
之5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判決後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面陳述),固均屬傳聞證據,惟被
告及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表示同意上開證據資料
均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
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另考量被告
素行尚可,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被告犯罪動機無非係為求營生,始
短於失慮誤觸刑章,販出數量及所得亦非屬暴利,綜衡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智識程度為大專
畢業、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記得是關5個月...或罰金 1天1000....
【裁判字號】 101,民商訴,53
【裁判日期】 1020617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裁判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53號
原 告 臺灣銀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泓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亮婷律師
被 告 李明發
李白雲
上列當事人間之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判決之標題、案號、當事人、代理人、案由
、主文、原告商標權清單、原告著作權內容,以長三十公分、寬
三十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提供擔保
,得假執行。
1.原告販賣液化鈦系列產品,為促銷此系列產品,在我國申
請如附表一所示註冊第1236560 、1047211 、1289343 、
1047210 、1277446 、1076778 、1305494 號等商標(下
稱系爭商標),且未在臺灣授權任何人使用系爭商標。原
告於民國(下同)99年8 月間,發現被告李明發於99年7
月間起在「Yahoo !奇摩拍賣」以「0000000000@yahoo.c
om.tw 」註冊,並以「0000000000」為帳號販售多項侵權
商品。原告經被告指引得知另一侵權商品之帳號「000000
00 00000000」後,原告分別於拍賣網站上購得1 個及6個
商品,經檢驗確認均為仿冒商品。嗣後原告又發現被告2
人在同一拍賣平台以「0000000 」、「000000 000000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及「00000000000
」等另11個帳號銷售侵權商品,乃分別於100 年2 月8 日
經「000000000 」、「000000000 」拍賣網站,以及於10
0 年10月12日經「00000000000 」拍賣網站上購得手環及
項圈共4 條,上開商品經檢驗後,均為仿冒商品。
2.被告與原告販售同類商品,並於各大拍賣網站以標題「日
本福田」、「Phiten」、「RAKUWA」等原告之商標吸引買
家,並以低於真品之價格販售仿冒品,且於網站上「關於
我」一欄,強調商品全為「日本原裝進口」,更欺騙消費
者,稱其為合法進口商,然依據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
下稱保智大隊)查扣清單所示,被告販售多數商品均為裸
裝品可知,被告所販售者並非原裝真品。又被告未經原告
同意系爭商標之使用,顯係為攀附商譽,藉以混淆大眾視
聽而獲取不法利益,足見其惡性重大,具侵權故意。縱認
被告無故意,仍因未積極查證商標權人為何而有重大過失
。又保智大隊於100 年3 月27日所查扣之仿品,全數均為
仿品,共計有81款、267 件侵權商品,查扣產品之總價值
為新臺幣(下同)429,025 元,足見被告係為圖非法所得
而侵害原告商標權。另查扣仿品尚未包含帳號「00000000
000 」所販售之侵權商品,可知被告販售之侵權商品總價
高於查扣清單所示。
帳號銷售侵權商品並張貼侵權著作,讓不特定之多數人得
以閱覽,影響範圍甚為廣大。
3.著作權賠償金部分:原告之系爭著作係用以說明液化鈦產
品之功用,達成提升商品購買度之目的,並非獨立之商品
,有關著作之價值難以透過市場價格來估定。縱認其可估
定單位授權金額,然被告尚未提出進貨單據或銷貨單據,
故原告計算所受損害或所得利益顯有困難,原告爰依著作
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
金額。本案於計算損害額,應以侵權商品數量為基準,如
每次侵害酌定最低3 萬元,賠償總金額應為267 萬元(計
算式:267 ×30,000= 8,010,000 ),若以經歸納後共80
種侵權商品而言,則每種商品侵害酌定最低3 萬元,則著
作權賠償總金額最低亦不應少於240 萬元。(計算式:80
×30,000=2,400,000)。
4.商標權賠償金部分:被告未提出可信之銷貨單據,原告無
從計算實際損害額或被告所獲利益,故原告爰主張應以商
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定商標權賠償總額。若以
被告使用系爭商標藉以銷售商品之情形,並以侵害商標權
商品零售單價500 倍至1,500 倍計算,介於57,047,500元
至171,142,500 元,故原告最少受有57,047,500元(計算
式如附表六)之損害。
5.被告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及商標權損害賠償金額共計59,717
,500元(計算式:57,047,500+2,670,000 ),原告僅先
就其中2 百萬元求償。又被告李明發及李白雲以郵局、銀
行帳號作為匯款帳號,顯見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原告之權利
,故應負連帶責任等語。
三、被告李明發及李白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聲明
及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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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心阿! 啞唬又出招了,大賣家 (冠軍王=阿本全方位量販) 又出現了,小買家又慘了..
說實在 啞唬好像有點進步了
現在手機認證是個屁0.0
還另外要自然人憑證、金融或信用卡認證
來證明說跟你註冊的身分證是否相同
這樣就不能用身分證產生器+手機簡易認證過關開新分身帳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