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公司跟我追討油錢,可以嗎?
文 / 楊春吉(故鄉)
【問題】
於任職期間負責駕駛交通工具,公司認為我在報油費部份有浮報溢領油費,結果向法院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問如何處理(註一)?
【解析】
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為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惟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工資,乃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言(註二),其應為勞工給付勞務之對價,不以「經常性給與」為限,舉凡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等勞工給付勞務之對價均屬之(註三)。倘「該油錢」依其性質判斷為工資,且勞雇雙方亦有約定「油費之支付條件及額數」,除違反誠信原則等規定因而無效外,基於契約嚴守原則,自應依之辦理;若逾此額數而領取者,該溢領者自屬不當利得,雇主非不得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利得。反之,「該油錢」雖依其性質判斷為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但勞雇雙方仍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13款(註四)之規定,對「油費」之支付條件及額數有約定者,除違反誠信原則等規定因而無效外,基於契約嚴守原則,雙方自應從其約定;若逾此額數而領取者,該溢領者自屬不當利得,雇主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利得。是本案中溢領之油費,得否視為不當利得?則視「該油錢」之支付條件及額數是何約定而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8日 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 > 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公司跟我追討油錢。
註二: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參照。
註三:請參拙著,【勞工權益法律問題急救站】小費,是工資嗎?96年4月27日 刊於臺灣法律網。
註四: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款:「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一三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