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8 16:38:42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現金保管條是啥?有法律效力嗎?

 

  / 姜智逸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是宅男,工作回家以後都會開電腦上網,在網路上收集資料,是他獲取知識的來源。這天,小恩照例開電腦收受E-MAIL,在眾多廣告郵件中,小恩發現一封很有意思的郵件,意思是說,日後借錢給人家時要寫保管條不要寫借據,如此一來對方如果不還錢就可以告他侵占而不是詐欺,比較容易讓對方吃上官司,也比較容易要到錢,小恩看了以後,回想工作這十幾年來,屢屢親朋好友向小恩借錢的下場,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每回鼓起勇氣去要錢都要不回來,甚至於越討越生氣,看到這封電子郵件後如獲至寶,打算以後借錢給朋友時都改用保管條來維護自己權益。
 

     

您是否也接到過相關內容的電子郵件呢?是否也和小恩一樣,天真地以為將借據改為保管條,就可以讓對方構成侵占罪呢?

其實不然。

我國刑法採「真實發現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法官或是檢察官,都必須將犯罪行為還原回真實情況後才可以據此定罪,不會因為雙方簽署的借據或是保管條而有不同,這些都是形式,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或偵查時,所關心的只是兩造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如何,也就是甲將錢借給乙時,是否允許乙動用這筆錢。所以當您提出現金保管條做為證據,法官和檢察官還是會傳喚您到法庭上說明,當時簽署保管條當時情況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恩在借錢給對方時,只有約定對方只是負責保管錢而不能動用,在對方未經小恩同意下動支這筆錢,那麼對方就是「易持有而所有」,就會涉嫌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如果小恩將錢交給對方時,就同意對方可以自行支用,這就是一般所稱的借錢,那麼乙就不會構成構成侵占罪嫌。

換句話說,如果小恩一開始就是將錢「借」給對方,那麼無論簽的是借據還是保管條,對方都不可能構成侵占罪。因此就算您上法院用現金保管條告對方侵占,還是不會有好結果,只是浪費自己的時間而已。

當然您可能會問,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告不了對方侵占,還有其他的辦法嗎?

遇上對方借錢不還,最好的方法還是循求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欠款;如果你確信對方在借錢當時根本就不打算還錢,只想騙了您以後就跑路,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涉嫌詐欺,你可以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控告對方涉嫌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