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8 16:41:23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客戶權益,業主應負連帶責任
文 / 黃育杉
知名的五星級老爺飯店櫃台員工,涉嫌利用客人住宿前辦理過卡時,竊取客戶的信用卡資料,再上網刷購物品,所買得之物品,再利用網路轉拍賣銷贓。此案,經刑事局查獲,24歲的王姓嫌犯,是任職台北市老爺酒店的大夜班櫃檯人員,他利用客戶前來住宿,住房前必須先過卡的空檔,抄下了許多客戶信用卡資料,再上網盜刷物品,一部份自己用,一部份再透過知名拍賣網站低價銷贓,非法獲利上百萬元。
但是,王姓嫌犯的雇主卻說類似於「這純粹是王嫌的個人行為,飯店並無法律責任」。真的是這樣嗎?
依照民法第188條之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要旨說明「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受僱人利用職務之便之侵權行為,客觀上即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此案例之業主,應對受損害之顧客,與該受雇員工,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