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29 16:35:44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繼承權被侵害,怎麼辦?

 

繼承權被侵害,怎麼辦?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我父親89年過世,依法我可繼承1/3,因我當時入獄服刑,所以一切繼承事宜均委由弟弟辦理(誰知他全數佔為己有)。現在因我已出獄,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利(是否有時效性>超過多久就不能請求)(註一)?


【解析】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分別為民法第1138條、第1145條、第1146條、第1174條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後順序定之;遺產繼承人,除有「喪失其繼承權」或「拋? 顙鞂~承權」或「被他人否認其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管理或處分」(註二)外,其繼承權被侵害時(註三),自得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內(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內),請求回復之。本案,從題意觀之,本案提問人之父親於89年過世,雖已逾2年,惟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提問人有其繼承權,且其係96年間出獄後,始知悉其繼承權被侵害,該回復請求權(註四),尚未因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中的提問人苟無「喪失其繼承權」或「拋棄其繼承權」或「被他人否認其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管理或處分」情形之一者,自得請求回復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1219日 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當時並未參予均分遺產,如今該如何主張權利?
註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61017日 釋字第437號解釋:「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及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無待繼承人為繼承之意思表示。『繼承權是否被侵害,應以繼承人繼承原因發生後,有無被他人否認其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管理或處分為斷』。凡無繼承權而於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僭稱為真正繼承人或真正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請求回復之,初不限於繼承開始時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者,始為繼承權之侵害。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九二號判例之本旨,係認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之人,必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已有侵害繼承地位事實之存在,方得謂為繼承權被侵害態樣之一;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繼承人間對於彼此為繼承人之身分並無爭議,迨事後始發生侵害遺產之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繼承回復請求權之適用。在此範圍內,該判例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 制,與憲法尚無牴觸。」參照。
註三:繼承權被侵害,不以繼承之遺產已經登記為要件,苟該繼承人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即不得謂未侵害他繼承人之繼承權(最高法院480619日 台上字第873號判例、510727日 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290101日 上字第1504號判例參照)。惟財產權因繼承而取得者,係基於法律之規定,繼承一經開始,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為繼承人所承受,而毋須為繼承之意思表示,故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之人,必須於繼承開始時,即已有此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此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1146條之適用(最高法院530313日 台上字第592號判例參照)。
註四: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正當繼承人,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權利而言(最高法院530710日 台上字第1928號判例、400511日 台上字第730號判例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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