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30 16:20:12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車禍事件「警訊筆錄」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車禍事件「警訊筆錄」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
文 / 黃育杉
有許多駕駛人發生車禍事件後,對於警方現場制作筆錄的內容,因一時慌張沒有看清楚,在警員催促之下簽了字,事後收到交通事故責任鑑定分析時,才發現警方所認定的責任分析,與自己所發生的事實有所出入(結果對自己不利),但是,因為已經在警訊筆錄上簽了字,不知道該如何挽救。
某當事人A對於他當天所發生車禍的事,嗣後回想起來,他說:當天因為車禍受傷,被送往醫院,人雖然沒有昏迷,但是,對於一個受了傷的人,卻在員警的催促之下,匆忙的在筆錄上簽了名之後,員警就像是完事了衝衝的離開。嗣後,他因為受傷要告加害人,收到交通事故鑑定分析表,才知道筆錄記載的內容與事實間的差距,本來是被害人的A,卻成了肇事主因者,A為了這件事,也向當時處理的單位提出異議,但是因為事情已經過了一個多月,該單位的警員說「你都簽了名…….(意思就是說:不管筆錄內容對或錯,都因為當事人簽了名,而不得異議嗎?)」
來源:台灣法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