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騎車撞到狗, 相關權利與責任
騎車撞到狗, 相關權利與責任 |
文 / 黃才昱
日前一位婦人騎著摩托車,撞到一隻狗摔死,家屬要請領強制險,保險公司卻不賠,大家一定奇怪,買了強制車險,為何不賠?
強制險是責任保險 ,意思就是因為駕駛人使用或管理車輛致他方產生體傷,就有強制險理賠對方。所以摔倒原因如果是自己撞到狗,不是撞到別台車輛,屬於單一事故,當然不理賠。倘若是機車上的乘客,發生體傷(指撞到狗,機車摔倒),因為是別人駕駛的關係 , 就有強制險理賠。
如果,該車輛先撞到道路邊汽車,再撞到狗,此時屬於雙車事故,就有強制險理賠。如果先撞到狗再撞到路邊汽車,起因是單一事故,仍然不賠。
至於肇事狗的狗主人的法律責任,主人未善盡看管責任,依民法第190條規定,由其占有人也就是主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要負過失賠償責任,飼主將依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或刑法第277條過失傷害罪罪嫌移送法辦。例如蘋果日報 2004年11月23日狗主人被士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理由是她放任狗閒蕩、妨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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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沒主人的野狗所致交通事故,不見得能夠申請到國賠,最近有一個判決,台南地院判野狗咬死老嫗,本來判國賠200萬,經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 ,駁回高院時,民眾就敗訴了。
附註:如果主因是駕駛人致狗死亡 ,2004/08/02 聯合報,有一則報導,撞死土狗 判賠近萬元喪葬費。
刑法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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