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媳婦得否繼承公公的遺產?
媳婦得否繼承公公的遺產?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我有遺產繼承的問題,請問,我是長女,我父親過世有留土地跟定存,現在要繼承,繼承人有(配偶) (三子) (長女) (長男死亡)有2子(兒子16歲 女兒17歲),因為長子過世後,其妻就把小孩帶走,並遷出戶籍,因知道父親有財產,要求要分一份財產,因為其妻從未到家中關心過,也未曾到田地去看過,更從未關心家中任何事,平日只有要錢才會到家裡來,所以我跟哥哥還有媽媽都不願意分給她,而且她也透露要改嫁,那我們也擔心她會利用小孩的那份去貸款,請問,媳婦得否繼承公公的遺產(註一)?
【解析】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分別為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87條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前開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媳婦,並非被繼承人(公公)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或兄弟姊妹或祖父母,除「被繼承人有效遺囑(註二)內,指定媳婦得繼承遺產」外,自不得繼承被繼承人(公公)之遺產;惟被繼承人之長子,係屬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且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婚生子女及養子女,自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2日 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配偶可以直接繼承財產嗎?改寫而成。
註二:遺囑之方式,須依民法第1189條以下之規定為之,始為有效。
註三:司法院24年12月28日 院字第1382號解釋雖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者,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為限。養子女之子女,對於養子女之養父母,既非直系血親卑親屬,當然不得適用該條之…」,但嗣後司法院45 年 12 月 17 日釋字第70號解釋:「來文所稱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行政院函…(一)查民法第一一四○條代位繼承依照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院字第一三八二號解釋民法第一一四○條所謂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者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為限養子女之子女對於養子女之養父母既非直系血親卑親屬當然不得適用該條之規定,經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五十七號解釋中(見本年春字第五十五期第五十九頁省政府公報)民法第一一四○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因未見附苗栗縣政府請示原文發生下列三點疑義1.養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婚生子女得否代位繼承2.養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養子女得否代位繼承3.婚生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養子女得否代位繼承(二)理合呈請鑒核示遵」業變更其見解,認「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是養子女之子女(即婚生子女及養子女),自得代位繼承。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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