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03 16:52:13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颱風天 硬衝浪 碩士高材生 罰五萬留污名(災害防救法)

 

颱風天 硬衝浪 碩士高材生 罰五萬留污名 ( 2008-03-03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93年8月蘭寧颱風來襲時,黎姓台大研究生執意在基隆市大武崙海邊衝浪,遭開單告發5萬元,黎某不服,打行政訴訟,並哀求法官查明,「不希望一生有污點」。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基隆市府已發佈禁止命令,劃定颱風禁制區,黎違法事證明確,判他敗訴確定。

衝浪名人 高考第3名

據了解,黎某在衝浪界頗具名氣,去年從台大研究所畢業,已赴友邦服外交代替役,他還是94年全國高考第3名,是不折不扣的高材生。

這件高材生觸法案,發生於93年8月蘭寧颱風來襲時,基隆市府基於防災需要,於8月11日發佈公告,劃定「暖暖區幸福華城社區等16處區域範圍」為管制區,若無持有通行證,不得進入,警報時間持續至13日結束。

海岸巡防總局人員於8月12日下午1時30分,發現當時就讀台大研究所的黎某,與20歲的郭姓友人到基隆市大武崙沙灘管制區內衝浪,即鳴哨及閃爍警示燈勸阻兩人。

郭某配合上岸,不過,黎仍不願配合,直到下午2時30分才上岸,海巡人員立即開立舉發通知單,黎拒絕簽收,仍依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2款及39條規定,處以5萬元罰鍰。

想去污點 訴願被駁回

黎某不服裁罰,向內政部訴願被駁回,一審行政訴訟也敗訴,去年7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黎某指稱,自己並不是有意違法,衝浪當天並未放颱風假,不知有管制一事,他強調,平時就在北海岸救生,也是救生總會常務理事,從事公益已近10年,不希望一生有污點,因此請法官明察秋毫。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已發佈管制命令,黎違法事證明確,判黎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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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自招危難 搜救費用自擔

幾次颱風來襲,都傳出民眾跑到山邊、海邊等管制區,從事衝浪、海釣、觀浪等行為,都可能造成意外,故為達到嚇阻作用,確保民眾安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39條相關規定,民眾要是不聽執法人員勸導,可處5萬至25萬罰鍰。

除吃罰單外,如民眾執意登山等「自招危難」之行為,若受困釀成災害,政府還要出動直升機、大批救難人員去搜救,浪費很多社會成本,此類公共財不應由全國民眾共同負擔。

故91年間,災害防救法增列「災害防救法第39條之1條文」,對於擅自進入管制區、且拒絕配合離開等違反第31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以致遭遇危難,導致政府花費更多救援費用,各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得就搜救所需費用,要求「麻煩製造者」支付。(記者楊國文)

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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