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0 21:39:23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撿到手機使用,不止觸犯侵占罪

【法律常識】撿到手機使用,不止觸犯侵占罪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日前報載,有一位在某某大學擔任工友職務的吳姓男子,這天在校工作完畢步行回家休息,在行走途中,感覺到腳下踩到石塊,撿起來一看,並不是什麼石塊,竟是一支別人遺失的手機,打開看看還是可以使用,一時心生貪念,將手機帶回家中,供他的兒子使用。也許是這手機所有人報案,經警方循線查上門來。當場人贓俱獲,吳姓男子也坦承撿到這手機後留作自用。警方在罪證明確下,將他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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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原以為腳下踩到是石塊拿起來看看,發現是一支可以使用的手機,沒有人會把可用的手機丟棄在路上不顧而去,一般人都可以想像得到這是他人所遺失的物品,撿到他人的遺失物,民法第八百零三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依這法條的規定,撿到遺失物的人,千萬不可以為這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偷偷據為自有。知道這東西是誰遺失的,就要通知所有人前來領回。不知道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住址不明,就要作招領的「揭示」,也就是廣貼招領的廣告或者登報招領等等。若覺得這樣做太麻煩,也可以直接將撿到的東西送到警察派出所去招領。完成「揭示」招領的手續,沒有人在相當期間內前來領取,依民法第八百零四條規定,「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所有人在招領期間的六個月內出面領回,拾得遺失物的人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可以向遺失物所有人要求給付遺失物的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這可是法律的規定,不算是不義之財。拾得人自己的道德標準超過法律。認為拾金不眛是理所當然的事,不願意為報酬小事出面主張,由對方說聲「謝謝!」也就可以了!遺失物所有人在招領的六個月期內未出面向警局領回,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收受遺失物交存的警方應將遺失物或者不適於保管的遺失物先予拍賣所得的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拾得遺失物的人依這法條的規定,向警局領取遺失物或變賣的金錢,這就是自己的所有物,是物的主人,想怎麼用就怎麼用,不受任何人干涉。這是就民法規定撿到一般遺失物來作說明,另外,撿到遺失物不歸還所有人或者不依民法所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顯然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要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來處罰,刑罰最高是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並不算重。但這也是一種犯罪。如果撿到的是手機,還要注意特別法的「電信法」相關規定。
 
目前幾乎是人手一支的手機,為什麼會與「電信法」有關呢?因為「電信」依電信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的立法定義,是「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手機是藉由無線電波來傳達聲音、文字或符號與對方通訊的電信器具,依同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電信設備的一種,自應受到電信法的規範。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撿到他人遺失的手機,在未依民法的規定取得遺失物所有權以前,雖然手機是在拾得人的手中,但是手機的所有人擁有的所有權,並沒有因此而喪失,這時候使用手機的人的一舉一動,不管是接聽或撥打,都紀錄在原所有人的帳上,為什麼會這樣呢?買過新手機等人都知道,我們買了新手機,出售的商家會給您一張「sim」卡,卡內記錄著這支新手機的號碼。把這卡插入手機中,經過電信系統業者設置的機器交換與運作,與散居各地的親友聯繫通信,或者與各行各業作業務上往來。電信系統業者透過sim卡錄下的這手機的一切動態,按月向手機所有人收取各種費用。處罰犯罪法條中所列的「盜打」,盜用他人的sim,便是其中的犯罪形態之一,因為原不是sim卡的主人,使用了他人的sim卡,使電信系統業者,誤信盜用者為真正的sim卡的主人,而替他服務,以後將這筆帳記在真正的sim卡主人的身上。找他算帳。這便是「盜用」。至於「盜接」,常見於有線電話方面,有人就利用盜接他人電話的接線盒,盜打高價的色情電話。有線電話也會發生被盜用的情形,只是比較少見。另外手機本身也有像我們身分證號碼一樣的出廠編號,購買時可請出售手機的業務人員查明,記住這號碼縱然手機遺失,被人換了sim卡,警方還是可以在電信系統業者那裡查知誰在使用您遺失的手機。所以撿到手機決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6月2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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