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0 21:38:57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夫妻也不可偷刷對方信用卡!

【法律常識】夫妻也不可偷刷對方信用卡!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愛好時尚的盧愛媚在未結婚以前就喜歡跟著流行跑,雖然她從事的工作,月入不多,無法支應她的慾望,她還是樂此不疲,寧願節衣縮食,東借西挪買了一堆趕流行的名牌包包,用來顯突自己的身分。因此她的結婚對象,目標就鎖定有能力支應她購買時尚物品的人。她自信憑自己年輕貌美的良好條件,要釣到好條件的金龜婿,難度應不致太高,立意既定,就積極朝目標前進。與平日相親相愛的姊妹淘就漸走漸遠,一些貴夫人、闊小姐相聚的場合,她都不請自到。有一次在一個社交場合,一位與她走得比較近的貴夫人好像是有意撮合,當著一位前額微禿的男子的面說,她本來想要順道送盧小姐回家,因為臨時有事要到其他地方轉一下,想麻煩這位許先生送她一程。這一送,盧小姐與許先生就結為無話不談的好友,不久就傳出喜訊,他們要步上紅氈!

婚後不久,盧愛媚就發現婚姻生活並沒有婚前想像中那麼美好,因為夫婿雖然是一位高所得的科技新貴,但是每月收入除了繳房貸、汽車貸款和家庭日常開支以外,已經所餘無幾。那有閒錢供她揮霍。這天平常前往採購的百貨公司特別給她寄來邀請函,要她參加為貴賓所舉辦的定時購物招待會,對她來說受邀參加就是一種榮耀。同時,也可以碰到一些久未見面,花錢似流水的貴夫人們。跟她們在一起,自己也可以沾點貴氣。只是近來手頭經濟並不寬裕,自己的信用卡額度已被刷滿,只進去轉一轉又空手出來,豈不貽笑大方?正在為此事心煩的時候,忽然想到丈夫不經常穿的西裝裡,口袋中都存放著一堆不常用的信用卡、金融卡之類物件,說不定有可以利用表顯身分的東西。找啊!找啊!居然被她找到一張丈夫的白金卡來,招待會那天她就帶著這張信用卡參與盛會,百貨公司為貴賓們準備各種珍品,可說是應有盡有,看到後就令人興起一股要搬回家去的念頭。只是自己手頭拮据,那能像這些貴婦們購物都不必花錢一樣,想買就買!而且身上所帶的丈夫信用卡,也沒有經過丈夫點頭,所以一直不敢刷卡購物。這時一位見過幾次面的貴婦型林太太,看到她晃來晃去,舉棋不定,便招手要她過去,一同欣賞新款的LV的皮包,對她說三個月前她到巴黎旅遊,看過同樣皮包歐元標價折合臺幣要四十五萬元。現在這裡標價只要新臺幣十五萬元,真是太便宜了!如果她有興趣兩人各買一個,應該可再殺低一點。結果兩人合作殺價到十三萬元。盧愛媚就買了一個,掏出丈夫的信用卡刷卡,一切OK。就在信用卡清單上簽上丈夫的名字,便把新皮包拎回家去!卻不敢把刷卡的事情告訴丈夫。

過了一個月,她丈夫收到刷卡銀行的賬單,自己又找不到信用卡,以為信用卡被偷遭到盜刷。便向警局報案。最後查出是被妻子所盜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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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愛媚所涉的盜刷信用卡的案件,雖然她丈夫在瞭解實情後,表示不想追究,結果警方還是將她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偵查後對於盧愛媚所涉偷取信用卡部分,並沒有加以追究,卻以偽造文書罪對盧愛媚提起公訴。盧愛媚知道此事以後,心中充滿疑問?因為她在警局親耳聽到丈夫對警官說過這案件不想再追究了。怎麼又被用偽造文書的罪名提起公訴,事實上她在這件案件中並沒有偽造任何文書,只是在百貨公司交付的信用卡清單上簽下丈夫的姓名,這怎算是偽造文書呢?

由盧愛媚所涉嫌這件案件的犯罪事實來看,檢察官的作法並沒有不對。當事人的認為這該是小事一宗,而且她丈夫又原諒了她,為什麼還要被起訴,這是對法律規定有所誤解所致,因為刑法上的犯罪,不是每一件案件都可以私相授受,只有告訴乃論的犯罪,被害人不想告了,檢察官就不能強行介入。偷竊他人信用卡盜刷,這就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普通竊盜罪。該罪本來是公訴罪,可是夫妻間的竊盜,刑法為了家庭間的和諧,於第三百二十四餘第二項規定,須告訴乃論。盧愛媚係偷竊丈夫的信用卡,這罪須要告訴乃論,丈夫既然原諒了太太,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可視而不見,不予追究了。至於偽造文書部分,盧愛媚是在百貨公司交給她的空白清單上冒簽丈夫的簽名,該空白清單上列印好信用卡的卡號、消費的時間、金額等等。在沒有經過持卡人的簽名,這空白清單的確不算是文書,但是經過持卡人的簽名,這清單上預先填載的事項,由持卡人表示完全同意填寫,就成為持卡人自己填寫的清單。所以在清單上偽造持卡人的簽名,便成了偽造清單的私文書罪,依刑法第二百十條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算是輕罪,罪證明確,檢察官是不可以隨便予以處分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6月1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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