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8 16:23:22 落葉之楓

【法律常識】人孔蓋絆騎士,誰來負責 文 / 黃育杉

【法律常識】人孔蓋絆騎士,誰來負責  文 / 黃育杉

機車騎士最頭痛的,就是多到數不完的馬路人孔蓋,如果鋪的平,那還能接受,但是在台灣,不管台電、瓦斯、自來水或是電信局,只要有申請,大家都能來挖,一旦回填不確實,出了事,根本不知道找誰負責。 

人孔蓋多到,騎士必須躲躲閃閃,根本就是在S型危險駕駛,難快機車考照S型駕駛是重點。連行人走路,也要小心,不然就準備扭傷跛腳。 這麼危險,蓋子不能往兩旁路邊移嗎?現在政府的作法,就是修法,要求道路施工單位,必須將低於路面十公分的人孔蓋,回填確實,高低差不得超過0.6公分,違規之單位可罰款3至15萬,不改善,還可連續處罰。 

話說回來,政府罰這些施工單位的錢,應該專款專用,作為絆倒機車騎士、行人國家賠償之用。說到國家賠償,有時候受害民眾還真的搞不清楚要找誰負責呢!各項公共設施,應該樹立權責單位、保養單位等告示。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來自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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