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保險法律問題】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請求權人得否請求暫先給付?
【法律常識】【保險法律問題】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請求權人得否請求暫先給付?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否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
【解析】
按「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因汽車交通事故殘廢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殘廢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定有明文,是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註一)者,請求權人(註二)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而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起,則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惟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註三)時,就超過部分,仍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從而,保險人暫先給付之金額,並非就是應為之保險給付,苟保險人暫先給付之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保險人就超過部分,仍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反之,應為之保險給付超過保險人暫先給付之金額,請求權人自得就超過部分再請求之,則屬當然。但被害人僅得於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殘廢等一定條件下,始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第1、2項規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一定金額,其他情形對保險人並無直接請求權(司法院第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論參照)(註四),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
亡之事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2條參照)。
註二:所稱請求權人,請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之規定。
註三:所稱應為之保險給付,請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等相關規定。
註四:臺灣高等法院96年12月27日96年度抗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參照。
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